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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须先交工资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广州8月23日电 记者 邓新建 “建筑企业要开工,必须先交工资保证金,数额为工程总造价的3%。”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广东省建设厅和劳动保障厅今年5月23日就已完成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包括广州市在内的各大城市征求意见,可能近期内会在该省颁布实施。

  保证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预先设立银

行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从首期应付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作为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保障;在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并符合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将相应资金拨付到工人个人账户以发放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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