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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伪造重要证据罚款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范玲莉 通讯员孙静波 打官司难免有输赢,但为了赢官司而伪造证据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8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对一名企图在庭审过程中伪造重要证据的当事人处以了3万元的罚款以示惩戒。

  承办法官介绍,2003年,天地公司(化名)承建了乾坤公司(化名)的综合办公楼工程,后来双方因为工程款的给付问题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2004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

成协议,由被告乾坤公司分期给付原告天地公司工程款共计148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乾坤公司仅仅给付了部分款项,而作为原告的天地公司也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双方再次就还款事项达成新的协议,但是欠款公司仍然没有按照这份新协议的约定及时给付对方工程款。天地公司又一次将乾坤公司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欠款。

  在庭审过程中,两家公司分别提供了两份还款协议书,但两份协议书的第一页内容并不一致,第二页则相同。经天地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乾坤公司提供的协议书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为:乾坤公司提供的协议书,第一页与第二页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的,第一页与第二页用纸不同。也就是说,这份关系到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是乾坤公司伪造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公司就还款事项达成的新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本应按协议自觉履行约定。同时根据鉴定结论,被告乾坤公司提供的协议书法院不予确认。在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付款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属于新的事实纠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房山法院依法判令乾坤公司给付天地公司工程款15万余元,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乾坤公司予以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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