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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法学家精彩演讲西部回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39 法制日报

  编者按

  2006年7月14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隆重的启动仪式,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作了重要讲话。

  7月24日,陕西、青海、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省四地同时开始了第一批报告会

。袁曙宏、卓泽渊和刘作翔赴陕西,孙佑海、谭世贵、马怀德赴青海,张文显、吕忠梅、朱苏力和左为民分别在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始宣讲。宣讲之前,专家们与当地来自实务部门和学界的官员、专家进行座谈,了解当地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宣讲取得圆满成功,得到所到之地热烈反响和广泛关注。

  现将部分专家演讲内容摘登。

   卓泽渊: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大特征,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需要通过法治而得以保证。

  法治意义的法律是和谐社会的制度蓝图。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只有将这种理想状态转化成为了若干具体而完备的法律规范,构成一系列法律制度,进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和谐社会才获得了自己的制度根据。可以认为法治状态中的法律制度是和谐社会制度设计的法律化。在法治状态之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为社会提供了最明确的行为规则和规则体系。

  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设计蕴涵着和谐社会的理想。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划分和调适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利益分配与调整的制度基础。法律对于各种矛盾解决的制度设计,实际上也蕴涵着对于和谐图景的制度设计。

   刘作翔: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方略,它们两者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也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有个别学者甚至将这两者对立起来。我们认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是有其特定含义的,它具体表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体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行为,包括下位阶的立法行为,都要依此为据。

  马怀德:

  第一,重视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用法律手段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这是很多国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通常做法。机构改革与法律的立、改、废常常联系在一起,脱离法律自行改革机构是不可能的。

  要重视机构改革过程的法制化。机构改革不仅意味着机构和人员的变动,而且标志着行政权限的变化和调整,意味着行使权力的主体和相关法律依据的改变,需根据改革的重点行业领域制定相关的法律。

  要重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法制化。机构改革中,有些机构的设立或者职能调整涉及已有的法律,应当在调整机构的同时修改相关的法律,否则就会出现有机构无法律职权,或者有法律无实施机构的尴尬境地;有些机构的分立或者合并也涉及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变化,否则,分立或合并后的机构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机构改革如果做不到先立法后设机构,至少应当做到调整机构与修改制定法律同步进行。机构改革之后,要将那些事关政府职权责任与组织编制的改革成果及时转化成立法文件,用法律手段确保改革成果。

  要重视提高行政效率。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行政效率,还应当制定《政府绩效评价法》。

  第二,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相对于行政体系内的监督约束机制,司法监督与保障对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来说更为重要。

  朱苏力:

  “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党的领导的理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政法工作的实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键是要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的大国,针对中国社会的诸多特点,实现法治,保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这是一个创造性的工作,不可能是对西方发达国家法治的简单复制,因此对中国的法律人和法学家提出了严肃的挑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从总体来说,必须依法治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必须依据规则来治理,这些规则必须符合中国人的公平正义的观念,依法治国不是一味的强调法律,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执法者和法律人必须以此作为目标,法治的发展进程也必须以此作为基本准则。

  因此,法治建设是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和平发展,完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法治的发展不可能也不应当脱离中国的实际,而必须服务这个中华民族的大局;同时,由于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社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许多都是之前从来没有遇到的,因此也需要统筹考虑,综合解决,甚至在某些时候,必须做出某些妥协,这都要求对大局的理解和把握。而在这一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党的领导仍然是中国实现法治的核心领导力量,是中国实现法治的重要制度资源。

  袁曙宏:

  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和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而且是各国据此原则所建立的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革命。

  对依法行政内涵的理解,首先源于对法律与行政二者关系的确定。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律与行政并无必然关联。在近代法治产生以前,在行政领域中本质上是由人而非法支配一切的,它所造成的结果是专制和不民主。依法行政的提出,旨在从根本上确立议会制定的法律对行政的支配和控制地位,保证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以防止行政权专横和滥用。

  在依法行政中,“依”取依据、根据之义,指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这不仅远比“不违反法律”严格,而且也比“符合法律”

  要求更高。尽管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享有更宽、更广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再局限于机械适用法律,而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有了更积极、更能动的作用;但在有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领域中,始终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行事,且即使在其他领域,在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也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合乎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左卫民:

  为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近年内将在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方面着手的改革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近期内应作出如下7项改革:

  1.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2.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3.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4.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5.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6.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7.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孙佑海: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首次以国家最高规划的形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为“两个社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和战略目标。这一重大战略举措,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规划纲要》把建设“两个社会”摆在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措施。党中央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其中八大任务之一。

  为了落实建设“两个社会”的任务,中央还做出五项重大决策:一是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二是保护修复自然生态,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的趋势。三是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尽快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四是强化资源管理,加强对各种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五是合理利用海洋和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吕忠梅:

  法官思维的规则,是指法官在司法认知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和标准,是保障法官思维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的指示和规定。法官的思维规则,既是法官在思维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种技术准则,也是法官在思维过程中面对困惑时的一种价值取向。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法官应取舍何种公正的问题。法官应遵循如下一些思维规则:1、以中正立场为思维视角;2、以法律真实为认识基础;3、以司法公正为价值追求;4、以人权保障为逻辑起点;5、以权利义务为基本线索;6、以法律适用为基本内容;7、以逻辑推理为思维形式;8、以法律论证为检验根据。

  法官的思维是否正确,是否行得通,靠什么来检验?逻辑推理能够使法官思维清晰,过程明了,但并不能保证法官思维结果的正确性。检验法官思维是否正确,或者说能否行得通,法官要通过法律论证来检验。法律论证既是检验法官思维正确与否的根据或手段,也是法官思维过程或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干脆说它是法官的一个正式的、全面的、系统的思维活动。

  谭世贵:

  对于依法治国的概念和含义,目前有一种望文生义的或表面化的理解,即把依法治国的“国”作为一个地理概念,于是全国各地普遍提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的口号,似乎只要这么一治,依法治国的目标自然而然就实现了。我个人认为,对依法治国的“国”不应作为一个地理概念来理解,而应该从本质上来理解,即依法治国的“国”应当是指国家政权、国家机器(包括掌握国家政权、操纵国家机器的人)。按照这一理解,依法治国就应当是指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也就是说,需要管理的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而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来进行管理的。我国设立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来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因此,依法治国的对象应该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 蒋安杰 杨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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