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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糊涂案的糊涂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40 东方网

  江曾培作品集24岁的重庆綦江县石角镇青年罗玉明,从未到过福建,却被认定在福建犯了“盗窃罪”,于去年10月9日被福建武夷山市公安局派人在重庆逮捕,今年2月7日,武夷山市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他家乡50多名村民联民上书为其辩冤,终于查出是一桩子虚乌有的冤案,罗玉明于7月4日获释,结束了其长达265天的冤狱之灾。

  这个糊涂案是怎样造成的呢?当地公检法部门众口一词地说,是他们“疏忽大意”了。从现有的材料看,这个糊涂案的确还不像《红楼梦》中“葫芦僧判断葫芦案”那样,因有着“护官符”一类利害关系的左右,在蓄意制造假案冤案;但它的成因却远不止“疏忽大意”,内中暴露了有关执法者对现代法治理念不甚了了,一些糊涂观念导致了这件糊涂案的产生。

  综观罗玉明被冤的过程,除由于办案人员办事草率,张冠李戴外,一个重要关节,是罗玉明被捕后对盗窃行为一直供认不讳,成为定他罪行的根据。这里的重口供,轻证据,已经违反了审判原则。更成问题的是,这一口供又是诱逼出来的。罗玉明开始在綦江县被抓,就有民警要他老实交代在福建偷车的事,说承认了就没事,如果抓到福建去的话,连父母都看不到他了。出于害怕,他承认了。押到武夷山后,检察院的人又对他说:“你不承认就不能出去”。随后到了法院审理,他为了能回家,就一路承认下来了。罗玉明在冤案昭雪后,道出他自愿“认罪”的实情:“一直很害怕,不敢顶嘴。”

  这里,暴露了一些执法者的脑子里,还是任有罪推定的陈旧观念在跑马。一个人一旦被抓,成了犯罪嫌疑人,进了“局子”,就会被认为肯定犯了罪,戴上有色眼镜去看他。对一些疑点,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有”,千方百计要搞出有罪的材料而后已。找不到证据,也要犯罪嫌疑人交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倘若不“坦白”,就要“从严”,就要刑讯逼供。佘祥林杀妻冤案是这个思维模式的产物,如今罗玉明盗窃冤案是这种思维模式的再演,只是在逼供的程度上要轻些,没有刑讯逼供,只是恐吓诱供。

  按有罪推定的模式办案,往往会冤枉一些好人。为保障人权,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说,受刑事控告的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人权的司法保障,这也是人权的最基本的保障。执法者要明确,法律不仅是惩治犯罪分子的工具,更是维护人民权利的武器,法治的核心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忽视这一点,就会法理不清,主次不明,就会犯糊涂,陷入错判误判的泥坑。

  罗玉明在被捕后,慑于“害怕”,从始至终没有为自已作过一句无罪辨护,这固然表明罗玉明不懂得法律从根本上是保护人民权利的,缺少依法维权意识,但根子还在于执法者习惯于片面渲染法律在惩治犯罪方面的作用,而对法律在保护人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却少有提及。在审处罗玉明案件过程中,只见执法人员一而再、再而三的要罗玉明承认罪行,从未告诉罗玉明有依法辩护、保持沉默以及请律师的权利,这是对罗玉明人权的漠视。在执法中忽视对人权的尊重,法治理念显然是坠入糊涂了。

  再说,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三家部门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可在罗玉明案件中,这样严密设置的法律程序完全被丢在一边,大家都没有自已的独立判断,一家错了,第二家、第三家都跟着糊里糊涂地错下去,真是有点糊涂得可怕。

  由此可见,减少乃至消灭罗玉明这类冤案,固然有赖执法者改变“疏忽大意”、作风漂浮的毛病,更需要执法者树立先进法治理念,丢掉片面的不正确的糊涂观念。


作者:江曾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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