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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病故,前妻与其生前同居女子为财产起纠纷争遗产两家人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4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六盘水市一包工头病故后,其前妻和同居女子以及六个子女为争遗产,对簿公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

  据了解,死者王某生前系水城一建筑队负责人,在市区拥有多处房产的他于2003年11月病故,因遗产纠纷,王的前妻周某和4个子女将与王同居的女子陈某及一子一女告上法庭。

  据了解,1969年10月18日,周某与王某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两人生有两男两女。1986年,王与另一本地女子陈某同居,并生有一男一女。王死后,周某找到陈某,就王生前遗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但遭到陈的拒绝。于是,周某与4个子女将陈告上法院。据介绍,王死后,周某以王、陈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认为两人是非法同居。同时,因王某生前在城区修有多处房屋,周某于是要求分割王某与陈某同居期间所获得的房屋及家中电器等物品。

  2005年4月,钟山区法院开审此案。经查,王与周于1994年5月协议离婚。此前,王于1986年与陈同居。王与陈同居期间,先后在市中心城区修建多处房产。就此,钟山区法院认为,陈在王与妻子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与王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婚姻法》有关规定。况且,王离婚后,两人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王与陈之间仍是非法同居关系。但周指控的财产均系王与陈同居期间共同取得,应视为王某与陈某共有,陈应分得共有财产的二分之一。而周与王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后,对王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其继承权由王的子女拥有。宣判后,陈和其子女不服,上诉到六盘水中院。

  据悉,六盘水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王与周所生子女要求王与陈所生子女共同支付王的丧葬费用的诉讼请求。驳回周请求分割继承王的遗产的诉讼请求;王生前所留下的房产由王的6个子女合理分配。作者:王得名 江弢 邓倩 崔迪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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