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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新破产法彰显以人为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49 南方网
  中华工商时报网络版 

  1994年起草的新的企业破产案草案,在经过长达十余年的反复修改、反复争论之后,终于有望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又一部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即将破茧而出。

  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激烈的竞争,是企业之间的优胜劣汰。在某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到期债务无法清

偿时,破产制度能够保证及时地让此类企业摆脱困境,同时又最大限度地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使社会经济活动照常有序进行。

  确立破产法,是破产制度的法律保证。早在1986年,我国就出台了一部针对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的法律草案。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原有的破产法越来越不适应需要,制定新破产法是大势所趋。

  那么,新的破产法为何拖延许久,不能出台呢?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清偿比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尖锐的争议。这一争议概括而言,即一种意见主张清偿顺序应以担保债权为优先;另一种意见则坚持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享有优先清偿权。

  从其他国家的破产法来看,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是普遍的。因为,这有助于维护社会信用,维护交易安全。而我国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却规定了新的清偿顺序,破产企业职工被欠工资和其他福利费用排在了第一位。这就打破了“国际惯例”,使破产法具有了“中国特色”。

  我们认为,这一“中国特色”是值得称道的。首先,它确认了职工的工资是其合法劳动所得和基本生活来源,体现的是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因而有着优先清偿的先决条件。其次,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受损害最大的是普通职工。即使得到一部分清偿,他们仍不免面临失业。而如果得不到必要的清偿,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破产法所做的调整,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出现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极大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缓解企业破产给职工造成的损失,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还注意到,新的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的调整采取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案。这一方案一方面使破产清偿的复杂性得到有效控制,减少了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另一方面,它又在根本上坚持了对担保债权的尊重。

  我们认为,新的破产法所体现出的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和灵活变通的立法手段,显示出一种新意,对今后的立法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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