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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均衡发展”写入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9:00 解放日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天,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文在沪作专题解读时披露:《义务教育法》修订版从1986年的18条充实为63条。把政府列为义务教育第一责任人,发生违反该法重大事件,相关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引咎辞职。“均衡发展”首次写入法律并被放在重要位置。

  不收学杂费

  【现象】长期以来,我国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并鼓励多渠道筹资。但部分财政困难地区教育经费落实难一直存在,部分困难家庭适龄儿童因得不到补助无法接受义务教育。

  【新法】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政府为义务教育第一责任人,惩处条款清晰。凡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或者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如何保证政府职责的落实,使义务教育经费有保障?新法规定,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承担起对义务教育工作执法情况进行督导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不应建成“窗口”

  【现象】近年来,各地学校发展不均衡现象凸显:教育行政部门向优质学校倾斜,重点扶持少数学校,力争将其建设成当地的“窗口学校”,甚至出现“园林式”、“宾馆式”等豪华学校。与此同时,部分薄弱学校却因长期扶持力度太小,发展缓慢。

  【新法】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解读】“均衡发展”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强调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建设不应“锦上添花”,而应“雪中送炭”。新法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合理配置包括经费、课程、教学质量、办学基本条件、教师等教育资源。

  学校均衡发展,师资均衡是关键。新法强调,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缩小高等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收入差距。此外,还首次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津贴。为均衡学段间优质师资分布,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划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家长不送孩子入学,违法

  【现象】近几年,一些地方陆续出现了全日制私塾、学堂等,部分家长将孩子送入私塾,代替小学教育。还有家长“亲自上阵”在家教孩子,替代学校教育的现象发生。

  【新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解读】在我国,送孩子入学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唯一方式,家长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于违法,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新法同时规定,学校不得为孩子入学设“关口”,不得举办各类测试、考核等,不得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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