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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规定未成年人平等享五项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9:07 石家庄日报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张宗堂杨维汉)针对现行法律未对未成年人享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状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而参与权则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对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十一五”规划也采纳了这一表述。

  “考虑到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草案把这一权利从发展权中单列了出来。”祝铭山说。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家庭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而受歧视。

  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说,这一规定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草案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但根据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老师若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网吧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针对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的现实状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网吧应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草案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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