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暂不作规定”业委会,让公民权益搁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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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0:09 南方报业网 |
来信/来论
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所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 五次审议稿,对此表示“暂不作规定”。在笔者看来,如此“暂不作规定”,所搁置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很多人还记得北京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静源居小区业委会状告开发商之所以“败诉”,原告代理律师说“开发商明显违约,但业委会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而败诉”。 业委会屡战屡败,就是因为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而这种状况,与现有制度的设计有关。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未能明确“业委会”的社团法人地位,也没有对“业委会”作出责、权、利界定。 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中却无法回避。如,居民们之所以选择以“业委会”的名义,而不是以业主个人名义,主要是起诉的大都是共有权问题,如绿化、消防等是业主的共有权利,不能“细分”,不好由业主单个起诉。“业委会”出面起诉,可以避免单个起诉带来的举证不力,因为个体对诸如绿地这样的共有财产难以举证。 名不正,言自然不顺。正因如此,给业委会一个真实的法律名分,类似的民间呼吁,一直没有间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等专家也曾多次坦言,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弥补现有法律体系有关这一问题的空白和各地的差别。 孙化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