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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抓获嫌犯不宜马上表彰功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0:24 四川新闻网

  李坚

  在涉嫌杀害10人的犯罪嫌疑人邱兴华被抓获后,22日下午,陕西省安康市委、市政府举行隆重的表彰大会,对在汉阴“7·16”特大杀人案侦破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10万元奖励。

  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对破获重大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并无不可,但抓到嫌疑人即表彰却不妥当,因为根据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抓到嫌疑人并不意味着案件审理的结束,更不意味着该嫌疑人就一定是罪犯。《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现在很多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由于各方面高度重视,往往导致了侦破案件更多的行政干预,而公安系统过早地对抓到嫌疑人者予以表彰,就是其中一种,因为这种方式,就间接等于认定了该嫌疑人就是罪犯,这与现代法治推崇的“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入。为此,抓到犯罪嫌疑人本不应立即加以表彰。

  “无罪推定”之所以真正实施起来那么的艰难,主要是“有罪推定”这些旧有的原则,在很大范围内还有相当的市场。而在法院判决前即对相关人员予以表彰,就说明有关部门仍有“有罪推定”这样的认识。其中既有急功近利的因素,更有一些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有时过于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忽视了个体利益的存在。在此前提下,就不免会有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即等同于罪犯的思想,也就会产生抓住嫌疑人即表彰的做法。

  另外,抓到嫌疑人即庆功、奖励的做法,还有可能成为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种隐蔽存在的影响力,进而导致该案件审理的非正常因素增多。由于已经表彰过有关人员,因此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出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有关部门可能就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人为地造成检察机关在验证、核实证据过程中的唐突,以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完善,从而导致该案件的审理陷入僵局,以至于出现令司法审判机关感到尴尬的情况,甚至产生误判、错判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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