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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楼盘广告用“LV”包做道具被判不正当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0:27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24日电(记者杨金志 吴艳燕)因将“路易威登”牌手包作为楼盘广告模特手中的道具,上海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被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2004年7月至10月,鑫贵公司和丽都公司在上海市延安中路陕西路路口处的大楼上竖

立一块高300米、宽60米的户外广告牌,为其开发、经营的“国际丽都城”楼盘进行宣传。广告中的模特手中拎一只印有“LV”字母及花形状图案提包。

  “LV”商标注册人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两房产开发商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LV”商标,利用“LV”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侵犯了路易威登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法庭上,两被告表示,广告中使用的并非“LV”商标,而是“LV”品牌手提包,该手提包仅是模特手中的一个道具,对被告的楼盘不具有任何标识作用。从整个广告版面来看,手提包上的“LV”图案远远小于广告中“国际丽都城”、开发商全称等字体,不会使消费者将路易威登误认为楼盘提供者。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长期经营才获得现在的声誉,其商标和商品也因此成为时尚、高档的象征。两被告在明知“LV”手提包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巨幅广告中以近三分之一的比例和夺目的橙色突出模特和模特手中的“LV”包,以此吸引受众的视线,并进而通过“LV”手提包的知名度来提升其广告楼盘的品位,意在宣传出入其楼盘的都是手拎“LV”包的时尚、高贵人士,该楼盘同样时尚、高档。两被告将宣传行为建立在原告商品之上,属于故意利用原告资源,不正当地获取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打破了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因被告使用的是“LV”包,而非单独的“LV”图案,而且从使用情况来看,包中的“LV”图案对广告中的楼盘没有任何商标性标识作用,这种使用也不会使消费者对楼盘的开发者等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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