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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孩子的亲生父母,保姆袁桂玲 我愿意给欣欣一个温暖的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0:3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张妍霞

  本报讯离9月1日开学的日子一天天地近了,欣欣上学的事儿还没有着落,这件事使袁桂玲十分上火。“如果孩子的父母不要孩子,我们一家愿意收养欣欣,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22日,在帮办法律顾问的陪同下,袁桂玲领着欣欣来到哈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咨询她是否可以收养欣欣,以便给孩子落户上学。

  在哈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负责收养登记工作的工作人员张薇芬热情地接待了袁桂玲。张薇芬说,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收养。从袁女士所讲诉的情况看,欣欣只能按“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两方面进行收养。

  如果按“丧失父母的孤儿”收养,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如果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进行收养,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等条件。

  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永刚说,欣欣由于至今没有户口,而相关的自然信息也没有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来证实其生父生母的姓名、年龄、住址等相关情况,而袁桂玲所提供的欣欣的生父盖厚银对欣欣是其女儿又拒不承认,因此,根据《中华人叫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欣欣应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综上,如果要为欣欣办理收养手续,应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来办理相关手续。

  就欣欣目前的情况来看,采取宣告欣欣生父母死亡,使欣欣作为孤儿来办理被收养手续,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欣欣没有户口,并且在法律事实上不能确定其生父到底为何人,而其生母至今又下落不明而并非死亡。从而,欣欣从法律程序上和法律实体上均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而宣告其生父母死亡。因此,欣欣只能作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来办理收养手续。

  另外,袁桂玲不能作为欣欣的送养人来办理手续,《收养法》第五条规定,符合送养条件的送养人应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所以欣欣应当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来选择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的收养人,一起来为欣欣办理收养相关手续。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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