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怪论:上热下冷的物权意识令人担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0:50 四川在线

  《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何宪政民主国家都不可缺少的一部重量级法律。《物权法》不但具有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社会意义,更重的的是,《物权法》还有改变长期以来“有公无私”非人性认识的“左倾”社会观念,进而承认人性私有才是真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事实。然而遗憾的是,当一波数折并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即将在不久的将来就要正式出台的公开信息面前,愚下却发现了令人担忧的“上热下冷的物权意识”社会现象,而且这种现象极有可能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冷漠

阻力。

  何谓“上热下冷”,这里的“上热”主要指的是执政者(官方)、社会精英和先富一族,虽然这些阶层的总人数不到人口总量的25%,但是必须承认这些阶层对《物权法》的认识和推动《物权法》的制定的确存在积极的社会意义。尽管这些阶层不论出于什么可以任人猜测、怀疑或者解读的动机推动《物权法》出台,但是全社会都应当广泛地认识和承认《物权法》是中国走向崛起并完全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建立宪政民主国的必然选择。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看法,《物权法》的“上热”现象并不奇怪,同时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关对《物权法》的诸多宣传和解读几乎都是由“上热”阶层“把持”各种媒体作出广泛系统的剖析与解读,而几乎看不到和听不到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各阶层的代表性人物出头露面剖析解读《物权法》的现象了。而这种现象正是愚下担忧的“下冷”(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各阶层)现象。

  如今出现的对《物权法》意识的“下冷”现象,其实并不奇怪,这都与中国从“有公无私”的社会主义过度到“公私共存”的特色社会主义有着密切的认识落差,尤其是中国眼下还处在尚未完成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阶段,更是如此。首先,过去“有公无私”的社会制度早已让“下冷”阶层从思想意识中消灭了“私有产权”的观念,换言之不存在物权意识,而且,事实上过去的“下冷”阶层根本就没有属于自己的“私有产权”。其次,虽然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具有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私产入宪”的突破,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制度仍然是《宪法》的刚性原则。所以,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下,“私有产权”能否被“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侵害”或者“剥夺”?势必会成为“下冷”阶层的诟病,而对《物权法》能否保护“私有产权”心存疑虑的“下冷”阶层宁可抱着“走一步看一步”或者“多看少说”的心态面对《物权法》表现出的“下冷”现象也就并不奇怪了。其三,由于贫富差距悬殊而引发的对“先富一族”的“原罪”怨恨、对官僚阶层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聚敛财富的愤恨、对精英阶层利用身份地位“背叛”人民利益而索取不义之财的仇恨,都助长了“下冷”阶层对《物权法》究竟要急急忙忙保护谁的产权的怀疑。其四,《物权法》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集体产权”关系,如果“集体产权”是由“私有产权”因某种目的而形成的“组合私有”的话,那么“集体产权”理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假如“集体产权”关系是由“公有产权”因某种目的而故意分割成“集体产权”的话,那么这种“集体产权”从理论上讲就是荒谬的,因为这种“集体产权”原本就是“公有产权”,不存在带有“私有产权”意义的“集体产权”一说。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只存在“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种产权形态,“集体产权”客观上属于“私有产权”因某种目的而形成的“组合私有”。相关观点可搜索愚下昨日《牢骚怪论:变化无常的“集体所有”产权关系》一文。

  综上所述,拥有《物权法》无疑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虽然《物权法》可能来得晚了一些,但必究还是来了。不过,眼下对《物权法》认识出现的“上热下冷”社会现象,虽然令人感到有些担忧,但也要看到,也许中国的首部《物权法》还会出现并不完全“与国际接轨”的遗憾和“脱离国情”的痛楚,而涉及每一个人利益的《物权法》都不应该出现“上热下冷”的物权意识现象,眼下出现的对《物权法》认识的“上热下冷”社会现象,只能说明留给全社会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