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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劳动关系矛盾的调节(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0:53 人民网

  三、新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凸现的原因

  新时期的劳动关系矛盾为什么会凸现出来?又是什么原因促成了这种凸现呢?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的劳动就业制度被彻底打破,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均已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两者主要是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双向选择,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一改革,使劳动关系呈现出了市场化、多元化、复杂化的征象,并在巨大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生和凸现带来了可能性。

  我并不认为新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凸现的原因是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只是说这一改革为劳动关系矛盾的凸现提供了一定的环境条件。毫无疑问,没有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就不会有劳动关系矛盾的凸现,因为这种凸现不具备必要的环境条件,但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非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矛盾的凸现,这里面有个操作是否得当的问题。也就是说,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是非改不可的,不改革就出不了效率,不改革,发展就没有希望。但改革毕竟是“第二次革命”,只能在妥善解决各种矛盾的过程中前进,必须既大胆又谨慎,考虑不周全、操作不得当就难免出问题。

  新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凸现的原因主要是:

  ――认识上有偏差。各项改革都需要人去操作,操作者的认识决定着其操作是否得当。在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改革中,我们的政府和企业在认识上都有偏差,这是新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凸现的主要原因。

  从政府的认识来说,存在三个方面的偏差:第一,认为企业改革就是减员增效,只要把职工人数减下来,企业就可以搞活。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企业无一例外地都减员,造成了大批职工下岗,带来了不少的社会问题,也使企业改革步履维艰。第二,认为只有低劳动成本才能有效地吸引外资,对工会在外资企业的维权工作不理解,有的甚至指责工会做工作是在阻碍改革开放,致使外资企业主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第三,认为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就是一味的服务,从而放弃了应有的管理。有一个市的领导就明确提出,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对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实行企业对政府部门进行公开测评的制度,凡满意率达不到70%的部门,其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强调服务是对的,但不能偏废了管理。安全生产隐患多、劳动合同不规范、职工劳动条件差突出问题,就与政府认识有偏差有关。

  从私人和外资企业主的认识来看:他们一般都认为,低人工成本是利润最大化的主要途径,于是,尽可能把人员工资压低,工作环境也不注意改善。目前,“中国的人工成本只相当于日本的1/30,西欧、美国、韩国和台湾的1/20”(郭悦等《中国劳工的现状及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见中人网)。好多企业不遵循《劳动法》,不给职工购买应有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想方设法摆脱应负的社会责任,致使涉及工资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凸现。外资企业则想方设法延长劳动时间,从而赚取超额利润。据美国侨报援引外电的报道,苹果公司在中国工厂的工人超时工作的情况占三分之一,有四分之一的时候一周连续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春城晚报》2006年8月21日第21版)。

  ――就业压力过大。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状况不仅尚未得到改变,而且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农村人地矛盾突出,隐形失业问题严重,大量农村富余人员需要转移到城市来就业。目前,全国已有1.2亿左右的农民进城打工,其中约1亿进入了城镇。还有大量的富余人员滞留在农村,这些人民需要进入城市来寻找工作。云南省的城市化率还很低,只达到30%,也就是说,70%的人口还工作、生活在农村。与发达的省市区相比,我们的需要转移到城市就业的农村富余人员比例更大、人数更多,给我们带来的就业压力也就更大。与此同时,城市的就业状况也令人忧虑,很多大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不少研究生甚至博士生也还处于待业状态,形成了劳动力市场严重的供大于求。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找一份工作很不容易,不少人宁愿受委屈也不敢给雇主提意见,更不愿意放弃一份一般的甚至是自己也很不满意的工作。雇主则占据了绝对主动地位,不愁找不到人,因而随意抬高就的门坎,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待遇,甚至随便侵犯劳动者的人权,把劳动者置于很不体面的境地,从而导致劳动关系矛盾的大量凸现。

  ――法制不够健全。法制不够健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的事情还无法可依,

  另一方面,有了很好的法律,但在现实中实行不了。比如说,劳动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问题,还没有专门的比较齐全的法律规定,致使劳动关系不规范和非公有制企业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状况无法有效地得到改变。目前,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到50%,职工覆盖率不到30%,给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带来了不少难处。非公有制企业普遍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广大从业人员被排斥在参与管理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

  另一方面,有了很好的法律但实行不了。我们的《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作了很好的规定,但不少企业不执行。比如说,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购买应有的五大社会保险,政府有关部门也不去督促检查,或者作了督促检查,人家不予以理睬也就不了了之了,致使好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违法者不需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继续办企业。由于执法不严、违法不咎,严重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也造成了实际存在的对法律的戏弄和漠视。劳动关系矛盾就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地凸现了出来。

  ――工会维权缺失。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法制上的不完善,工会的维权工作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在不少企业,工会的维权工作还处于缺失状态。由于政府和业主不理解、不支持,到目前为止,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没有组织依托。在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企业,由于法制还不够健全,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还很普遍,维权没有制度保障,同时,工会主席也是雇主的雇员,维权有被辞退的危险,而且,一旦碰上这种危险,还没有法律为其撑腰。不少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购买五大社会保险,工会虽然可以依据《劳动法》要求其改进,但工会毕竟不是执法主体,这种要求缺乏力度,人家不听,工会也没什么办法。工会维权的缺失和无力,是新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凸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新时期劳动关系矛盾的调节

  劳动关系矛盾的调节,不只是矛盾出现后需要做的事情,更为重要的是,要把工作做在矛盾产生之前。新时期劳动关系矛盾的调节,应采取下措施:

  ――进一步解决好认识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劳动者和雇主的博弈过程中,出现一些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矛盾不足为怪,但我们不能等闲视之,而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使劳动关系矛盾发生率降到最低程度。调节好劳动关系,不仅不会影响投资环境,影响私营企业的发展,还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并履行好自己应有的职责,把服务和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克服工作中的片面性,用及时、有力、有效的工作,维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权威。业主和企业管理者,要从本质上认识劳动者企业发展的根本所在,真正弄明白劳动是财富的关键性来源,离开了劳动,任何资本都不可能创造出利润,甚至连保值都做不到。谁拥有一支心甘情愿地为企业发展而献计出力的职工队伍,谁就拥有了取之不尽的财富源泉。善待职工,是企业管理的第一要务。

  ――进一步健全法制。法律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依据,首先要把法律健全起来。目前,应加快劳动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步伐并争取早日出台,以使各类企业的劳动合同都规范化,使各类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依法建立起来并在保障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和劳动经济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是要加大执法力度。执法严厉是保证法律得到遵守的必备条件,没有严厉的执法,再立多少法也没有意义。“不改变目前劳动立法与执法严重存在的“头重脚轻”的现状,不从根本上提高劳动执法部门的地位,加强其执法手段,一切都无从谈起,而且后果是灾难性的”(郭悦等《中国劳工的现状及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同前)。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劳动执法的有关责任,使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无处逃遁。

  ――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劳动关系矛盾的凸现,与劳动力市场严重的供大于求有密切关系,如前所述,就业机会少,是产生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坚持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创造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使雇员在与雇主的市场博弈中具有更多的主动性,真正敢于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这是调节劳动关系矛盾的根本性措施。我们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从全局的高度,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加快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在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同时,努力改变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状况,使更多的人――包括进城求学的人、城市人――乐意在乡镇创业和就业,以尽可能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

  ――加大工会的维权力度。工会维权缺失的原因有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努力还不够,客观上限制不少,这就是工会维权的基本现状。工会要进一步振奋精神,迎难而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工会提出新要求,不断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路子、新办法和新措施,不怕被误解,不怕被拒绝,反复做工作,直至把组织建立起来,把工作开展进来。社会各界尤其是非公企业的业主,也要理解和支持工会的维权工作,毕竟,做好工会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实现业主和员工的双赢。工会是业主的合作伙伴,而不是找麻烦的对手。

  (作者系云南省总工会副主席)

  (文章仅供学术交流,文中包含的立场、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所持,不代表人民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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