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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我国物权法不能套用西方法律私有财产权原因(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0:58 四川在线

  可能有人会说,仅凭西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一个问题,就说西方法律和法学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是否太吹毛求疵了。不!西方法律和法学(准确讲,是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法学)不仅是在保护私有财产上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还有很多法律损害劳动者利益,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如仅就二战之后的时间看,较远的,1945──1947年美国通过的一系列反劳工法。

  最近的,2006年3月,引起法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大学**抗议(这些抗议得到广大工会组织声援)的、赋予资产阶级自由解雇新职工(从而使大学生毕业后不易成为正式职工)的“首次雇佣合同法”。另外,我们在前面已讲了, 西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最重要的不是保护私有财产本身。最重要的是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们的阶级性质已被经济基础的资本主义性质所决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它们阐述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符合现存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因为在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是最主要的关系,它决定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必须反映现存的、对资产阶级有利的、使他们发财致富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而这种剥削关系的主要部分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它表现资本主义下,生产资料所有方面的人与人的关系)。所以资产阶级民法和民法学规定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不只是保护这些财产,更重要是,保护造成人剥削人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使不直接从事生产的资本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而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却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这也可看出,保护私人财产这形式上一切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在实践中是多么虚伪),而这意味着承认并保护这种所有制产生的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经济关系,承认和保护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而凭借经济统治地位,他们又将获得政治统治地位。

  资产阶级出于保护他们攫取的财产,更主要是出于为保护生产资料私有会产生少数人剥削多数人,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现存经济关系的目的,通过他们把持的国家机关和收买的法学家,以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形式确认保护他们的私有生产资料,确认生产资料私有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认生产资料私有产生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是正常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保护私有财产主要不是财产,保护私有财产是掩人耳目的幌子,主要的、要害的是从法律上赋予生产资料私有后的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经济关系合法性,将这种关系作为规则和秩序要求劳动人民遵守。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继续残酷剥削劳动大众是合法行为,劳动大众必须忍受,反之,企图反抗这种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的行为为不正常的、非法行为。因此,西方法律维护对资产阶级有利的经济制度,是通过似乎是公平维护所有人(穷人和富人)的私有财产的法律来实施的。

  同时可以清楚看出,资产阶级把有利于他们的现存经济关系和制度通过法律神圣化,其实质也就是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神圣化。用法律维护现存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其根本出发点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所以,西方法律根本不是超阶级的,根本不是不偏不倚的。因此引进西方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包括中国所有人的财产是幌子,承认并保护因为生产资料私有产生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承认并保护对资本有利、对劳动大众不利的经济制度才是要害。我国信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老一辈法学家早就对此有所阐述。“私有财产权 法律予以保护的私人的财产权。它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法律体现。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映资本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旨在巩固其借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维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475页)

  正因为资产阶级法律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压制劳动人民,所以,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是现代社会的最下层,它如果不摧毁压在自己头上的、由那些组成官方社会的阶层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就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7页)很明显,革命导师这里所谈的摧毁组成资本主义官方社会的全部上层建筑,包括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资产阶级的法律和司法体系。由于新社会建立新的生产关系,那么,在他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包括法律,也应是崭新的。马克思谈道,“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马克思仿佛预计到,在许多年后,有些人会在社会主义新社会用资本主义旧法律以营私,他特别提醒我们这些后人,为我们指出这种行为的要害:“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存旧法律,实质上不是别的,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292页)而社会主义的我国如引进西方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则使我国法律承认,使工人阶级“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的剥削经济关系合法,这是背叛工人阶级的行为,是背叛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行为。引进西方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就如马克思所说,用保护所有人的私有财产的“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剥削劳动大众的资本的私人利益。而使工人阶级“不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的使剥削经济关系合法化的法律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事关全国劳动大众的根本利益,所以不应是某些人决定,也不应是人大常委会决定,应该由全国人民公投决定。

  我国的一些法学家呆在法学的象牙塔中,主要学习维护资产阶级利益,体现其意志的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因此他们在认识资本主义法律上,存在认识方法的错误。他们不是从资本主义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去认识建筑在其上面的法律、法学。他们是从法律、法学文字本身(他们迷上了自由、平等、中立等文字上的冠冕堂皇)去认识资本主义法律、法学。结果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此他们认识不到资本主义法律维护剥削劳动大众的资产阶级的利益的实质,他们却为资本主义法律、法学冠冕堂皇的平等、正义等字眼折服,从而言必谈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他们还决心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实现“国际接轨”。例如,2006年2月23日《南方周末》上,批评巩教授不是民法专家却谈民法,犹如不是外科医生却要操刀外科手术的文章──《外科手术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就写道:“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能够历经百年风云变幻而存续至今,并为大陆法系各国民事立法奉为圭臬”。实际上,我们前面已讲,资本主义民法,作为经济基础的反映,它的本质是确认和保护人剥削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但该文不能指出事情的本质(他们也可能未看清常年阅读的西方法律的本质),只能去谈当年一些法学“精英”制定法国民法典的技术细节之类的表面现象。

  我国的一些法学家对法国法律顶礼膜拜。有的法国人则从法国经济关系去认识法国法律,评论法国法律,对法国法律给予猛烈批判。并非共产党人的法国著名律师郎克罗瓦,在1974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法国司法黑案》的书。朗克罗瓦在书的序言中写道,“我们的社会使不公平制度化了。当社会存在富人和穷人,当法律和法庭竭力维护富人特权的时候,还有什么公平可言……但愿有人来指责我,说世上也存在诚实的富人,他们是靠自己的血汗一点一点地积累财富的。我敢说,没有一个真正诚实的富人。只有当他们剥削别人的劳动,以高价出卖商品时,他们才会发财致富……富人最巧妙的手法正是让这些无知的受害者保护他们,让司法合理的概念以法国人民的名义确立起来,倒过来又压制法国人民。服从法律和法庭便是这种欺骗的最终目的。每个公民从小就学到:法律是准绳,法庭是公正的。但是,只须少许经验与思考,便可发觉这是十足的虚伪。难道一个建立在非正义基础上的社会需要建立维护正义的法制吗?难道特权阶级想集体自杀吗?”(《法国司法黑案》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我国不少的法学家从西方法律文字中去认识西方法律,成为西方法律的崇拜者。朗氏从西方的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出发,发现西方法律肯定现存的经济关系,西方法律极力维护现存的、资产阶级靠“剥削别人的劳动”,资产阶级“才会发财致富”的经济关系,实际是“法律和法庭竭力维护富人特权”。因此朗氏得出西方法律和司法使“不公平制度化”的结论。《法国民法典》使我国一些法学家大为叹服,但朗氏认为,包括《法国民法典》在内的法国法律维护不公平的经济关系,不准人民反抗这种不公正的经济关系,因此,让人民“服从法律和法庭”是欺骗,是让“无知的受害者”不反抗以保护资产阶级。朗氏也知道,经济关系决定法律关系,他不相信在人剥削人的经济关系上通过法制建设能确立公正的法律关系、司法关系之类的骗人鬼话。因此朗氏说道,难道一个建立在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非正义基础上的社会需要建立维护正义的法制吗?难道作为特权阶级的资产阶级想集体自杀吗?他清楚地知道,法国的法制不是维护正义,是资产阶级“以法国人民的名义确立起来,倒过来又压制法国人民”的。对于法国法律为资产阶级服务这一点,甚至于很多法国法官也认识到。法国法官协会在1971年召开的第四届全会“发表的公告中指出:‘富人很适应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似乎这制度正是为他们制定的。’”(《法国司法黑案》第36页)

  因此,从朗式对资本主义法律和揭露,以及法国法官们对资本主义法律(这法律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保护这私有制形成的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经济关系)与资产阶级关系的揭示,我们也应该得出这个结论:我国物权法不能套用西方法律私有财产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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