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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十年来第一次修订 老师辱骂学生将会受到惩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1:14 大河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十多年前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修订后的草案22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从各个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无特殊情

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草案还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草案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和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为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你比猪还笨!”“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老师若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处罚

  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委托社会团体等,就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材料在处理案件时参考。

  ▲电邮日记列为未成年人个人隐私

  针对现行法律未对未成年人享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状况,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据悉,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草案中还写明,电子邮件和信件、日记被列为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网络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情况建立“工读学校”

  为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工读学校”,当地教育部门应对其加强指导和管理,保障其办学条件。

  草案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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