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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1:20 信息时报

  未成年人保护纳入政府规划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前不久,乌鲁木齐市一名11岁的孩子被父亲关在家里3年之久,其不能见人、无法上学的境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虽然新疆有关方面对此早有觉察,但救助工作却屡屡陷入僵局。舆论在对其抱以同情之余,对当地政府处理这件事情时的缺位也有不少批评。

  针对类似情况,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应视情况建“工读学校”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并保障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这类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是指工读学校。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盗;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草案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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