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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3:54 东方网-劳动报 |
本报讯 据新华社深圳消息,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金富丽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 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被告金富丽公司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戴 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判决金富丽公司赔偿被侵 权的金凤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7万元。 据介绍,金凤凰公司是深圳市龙岗区一家大型家具公司。2004年 1月,该公司原采购部经理戴某、图纸设计员吴某“跳槽”到龙岗区 另一家家具生产企业金富丽公司。他们“跳槽”前利用职务之便收集 了大量金凤凰公司的受控文件,吴某还将私自下载的金凤凰公司家具 产品图纸用于金富丽公司生产。当年,金富丽公司迅速组织生产销售 了大量与金凤凰公司产品风格外观极为近似的高档家具,造成金凤凰 公司巨额损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起诉金富丽 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戴某、吴某。一审法院认为,金凤凰公司未对生产 图纸等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刑法意义上的严格保密措施,对本案作出无 罪判决。 判决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商业秘密 的保密措施并无刑事、民事之分,权利人采取了足够、合理的保密措 施即可,原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市检察院作出决定支持龙岗 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市中级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