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潇湘晨报:缺乏“公益界定”是跛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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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4:32 四川新闻网 |
能否对公共利益作出明晰的界定,是考验一个社会政治与法律发展程度的关键因素,因为政府与社会差不多所有交往都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定位。很遗憾,被民间寄予厚望的《物权法》草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上又绕过去了。 真不知道缺了“公益界定”的物权法还有多大的私有财产保护意义,“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立法初衷如何实现?可以说,在中国法律语境中,清晰地界 定公共利益对一部物权法的完整起着至为关键的作用,没有公益界定的物权法就好像一个缺钙的人。一个人在物权层次上一般与三种对象发生关系:另一个人、集体、国家,所谓“群己界分”正是此意。既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最大的威胁来自集体和国家,那么“旨在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物权法如果不清晰地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以严格的公益界定驯服公权力,这种“防公民不防政府”的物权法还有多大私产保护意义? 确实,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但再不同、再复杂也是有着共性的,那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对此,民法权威梁慧星教授有着专门研究,他说,民法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指全体社会成员都可直接享受的利益。 此次物权法草案五审一个亮点是确认了公产私产平等保护。可如果不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平等保护根本是一句空话,因为很容易以公益的名义把一个人的私产充公。从公法到私法,从宪法到物权法,始终回避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到底是技术原因,还是公权力为自身侵占公民私产留后门?[作者:曹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