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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权拍卖争议的实质是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4:39 南方周末

  □檀学文

  3年前我在南非大使馆组织的一次活动上,了解到在非洲国家有出售野生狮子狩猎权的做法。在限定猎杀数量的前提下,每捕杀一头野生狮子需要向政府缴纳5万美元,而这5万美元足够用于保护更多的野生狮子的存活。当时我只是感觉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并没有深入思考,也没有想到这会在中国实施。

  近日,国家林业局首次委托拍卖机构向国际社会拍卖“2006年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14种、共289只野生动物的狩猎权将成为国际狩猎者角逐的对象。此消息一出,立即在媒体上引起轩然大波,支持之声与反对之声不绝于耳。甚至原定于8月13日举行的拍卖大会也被紧急叫停,显示了公众舆论对于政府决策的巨大影响。

  但问题显然不会到此结束。政府部门在对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后还会将拍卖进行下去;舆论的争议会逐渐平静下去,却不会就此停止,毕竟热爱动物和环保的人士无法接受公开猎杀野生保护动物的事实。

  然而当前政府部门的辩解、专家们的评论以及舆论的争论,是否能够导致人们对于野生动物狩猎权问题的本质的认识?依我看,目前政府部门的说法似乎言之有理,专家的意见也似乎偏向于市场化的运作,部分舆论的激愤虽然也是出于正义、道德或动物保护的善意,但多数说法都是经不住仔细推敲的。

  对于野生保护动物的公开授权猎杀,需要深究不同利益相关者基本一致的看法。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因此只有国家(其代表)才有权依法处置它们。这样,就可以像政府对待国有资产那样对待国有的野生动物资源。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的法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同样,作为国家重要自然资源的野生动物,其管理的目标自然也是“保值和增值”,即其种群数量的维持和扩大。只要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采取适当的手段应该是允许的。既然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取向都是确定的,那么野生动物管理中的市场化手段也应该是可取的。这样,以高昂的价格出售限定数量的野生动物的狩猎权,相当于盘活国有固定资产存量,不仅不会导致种群规模的缩小,反而使保护部门有更多的资金从事保护活动;同时野生动物种群自身也会具有更强的生存能力。只要我们不把目光只盯在那几只被捕杀的野牛和羚羊身上,这几乎成了两全其美之事!

  事情若真的如此简单,也就不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事实上,国有野生动物资源由于其和国有资产类似的共性以及所独有的特殊性,引起了三个方面难以根本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导致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争论的总根源。

  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共性在于,它们都是由国家授权给某个管理者代行管理,资产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由此必然形成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管理者有可能将国有资产的收益据为己有,形成部门利益,但有损于国有资产增值的目标。舆论界所以质疑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也是担心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野生动物拍卖的收益有可能转化为部门的福利,而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政府部门当前所说“拍卖收入全部用于野生动物保护”,或者“国家有明文规定狩猎收入资金的使用范围”,显然都不够明确,不能消除公众的疑虑。

  国有野生动物产权的特殊性在于,它们游弋于广袤的天地间,或多或少都与当地居民的生活存在着瓜葛。一方面,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而对当地居民的正当的经济活动和发展权利形成了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其流动性,野生动物的国有产权在理论上容易界定,但在执行上却代价高昂,即防止非法侵占的成本很高,导致非法捕猎行为屡禁不绝。

  前一方面的特殊性基本上为那些反对者们所忽略,他们只是在北京或者上海这样的大都市里空洞地喊着保护野生动物的口号,丝毫没有想到保护区当地老百姓为此付出的代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伤人和破坏庄稼的事件并没有引起环保人士的足够重视。群众的损失得不到国家的赔偿,但却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借口下不了了之。这是对人的不公平。如果对人类自身都做不到起码的公平,那么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又何在呢?另外,很多保护区内的居民都无法行使经济开发的权利,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工厂以及自然资源开采都受到限制,只能忍受贫穷和落后。好在政府部门的举例中,一些贫穷落后地区的经济条件因为国际狩猎而有所改善,这可以视为当地百姓为动物保护作出的牺牲的回报,是值得欣慰的。

  后一方面的特殊性倒是被批评者们正确地预见到了,因为合法的野生动物狩猎授权并不能对防止非法捕猎做出任何的改善,相反地它所开出的高昂的价格反而成为刺激非法猎人的激励信号,可能进一步地刺激非法捕猎的强度,对保护不利。那种认为规范了合理狩猎就可以抑制非法捕猎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两种行为的后果基本上是相互独立的关系。

  这样看来,假定狩猎权拍卖的标的物的设置具有生物学上的合理性,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拍卖收益如何分配:一是资金在保护部门内部如何使用,二是如何合理地改善当地百姓的经济条件。前一个问题受到舆论的热捧,而后一个问题却被忽视,但无不尖锐地指向了保护部门的自身利益。至于那些所谓的道德伦理说、民族尊严说,在我看来都属于一种舆论的过度反应,不值多论。(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P117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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