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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更多的博弈进入法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5:17 南方网
  红网 徐迅雷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物权法》草案;5次审议稿中明确了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8月23日《北京青年报》)。

  已立的法是一种规范,未立的法是一种理想。已5次审议的《物权法》,就在通往理想立法的途中。物权法强调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平等保护,这就是一种好的法律理想,尽管在实际条文中,难以对所有的理想予以具体化,比如由于难以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公共

利益作出统一规定,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晰的界定,而没有达到让公共利益的“边界”清晰起来的理想目的;但立法是不能抛弃理想的,而应该始终朝着“完善”这一理想目标进取。

  我国的《物权法》立法,是一次开门立法的典例。当初《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反响就空前热烈,形成了“为公共利益征地应否明确所指”等“5大争议”。法律草案公开接受社会的评论、广泛听取公众的建议,这本是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公开”二字,就应成为立法惯例,因为只有做到公开化,才能让各种社会利益都参与到博弈之中,经过平等、充分而且有效的博弈竞争,最终使得法律能“经久耐用”,从而成为“可持续的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常识,公民的法律权利不仅仅是在法律出台之后、运用法律之时实现的,在立法的程序正义中也应得以充分体现。在如今利益多元化的时代,不同的利益主体,非常需要通过立法博弈而达到利益均衡、增进社会和谐,避免在立法过程中就让利益配置进一步向强者集中。我们欣喜地看到,过去那种以部门利益为主导的“部门立法”,正在被逐渐打破。

  法律宁可融入“犬儒主义”,而不要成为“利维坦”(传说中的巨兽)。今天,我们可以把“犬儒主义”看成是一种参与立法的“草根理想”,就像犬儒主义哲学创始人狄奥根尼,对亚历山大大帝问他“需要什么恩赐”时,所回答的“请别挡住我的阳光”。是的,普通民众参与立法的“阳光”是不能被阻挡的,历史也将证明,那是不可能被阻挡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说的“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已渐渐成为远去的历史;而他同样在《理想国》中所说的“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则渐渐成为我们的现实。

  当普通民众越来越多地拥有铿锵响亮的“话语权”时,博弈中的“倾诉”和“倾听”也就逐渐成为立法的必经程序。宏大的《物权法》立法需要这样的“倾听”,“微小”的地方法规亦需要那样的“倾诉”。早在两年前,上海在制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时,就邀请了21名中小学生座谈。有位高中生提出了一个所有起草者都未曾想过的问题:应禁止学校公布考试成绩和排名,以避免对成绩欠佳学生造成心理伤害。这个建议立马引起了激烈讨论,最终以“学校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的法律条文固定了下来,这是上海几十年地方立法史中首次采纳未成年人建议,一时传为美谈。是的,制定这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条款,公众当然最有“发言权”,最应参与“博弈”;而参与立法博弈,本身就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表达。

  博弈是撬动理想立法这一“地球”的杠杆。透过《物权法》的立法程序,我们看到了博弈曾经这样进入了“法眼”、这样表达了公民权利。我们应该充分期待并努力争取让更多的博弈进入“法眼”。只有经过这样的“开门立法”和“博弈立法”,才能有好的、理想的法律诞生;而只有好的、理想的法律,才可能被充分尊重和充分信仰。(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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