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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来监督监督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20:00 光明网
魏俊兴

  震惊全国的陕西咸阳2003.9.29“检察长杀妻案”,随着对案犯陈平执行死刑,终于尘埃落定(新华网)。

  俗话说:借债还钱,杀人偿命,天经地义。陈平杀死妻子,以命偿还,实乃咎由自取。由杀妻牵出40万元受贿罪和私藏弹药罪,却发人深省。据悉,在咸阳司法系统内部,很多人都知道陈平是个不折不扣的“张狂人”,曾经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我虽然没有提

拔一个县处级干部的权力,但我要放倒一个县处级干部却很容易。”他是否用权力“放倒”了一些本不该放倒的干部,虽然不得而知,但利用职务之便,在调查一单位工作人员涉嫌挪用资金案的过程中,收受该单位贿赂款40万元,致使案件不了了之,却是杀妻案发生后被查证的事实。

  陈平身为执法人员,如此“不可一世”,胆敢以身试法,受贿、私藏弹药并酿出杀妻的惊天大案,除了主观因素外,在很大程度上,也与目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一定缺位之客观因素有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行的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同级人大也可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但现实情况是,由于缺少有效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造成检察机关只监督了别人,自己却常常脱离有效监督。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监督机关来说,概莫能外。从这个意义上,类似检察长杀妻、反贪局长贪污等执法者犯法案件的发生,就是不能实施对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效监督,所引发的恶果。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对监督机关实施有效到位的监督,是陈平杀妻、受贿案,给予我们的深刻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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