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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一民警徇私枉法盗窃销毁罪证被判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21:43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8月24日电(记者方列)浙江丽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碧湖中队原副中队长李国平,不仅收受犯罪嫌疑人贿赂徇私枉法,更在自己被检察机关调查期间撬窃检察院办公室,销毁相关犯罪证据。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国平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李国平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

  1998年6月,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人王建伟、俞建伟、谢俭明等人在义乌市利用假抗癌药物进行诈骗6万元后逃回丽水。得知案件已被义乌警方侦破并追查到丽水,王建伟等人找到时任丽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碧湖中队副中队长的李国平处说情,提出愿意投案自首,退清赃款,并接受罚款,但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国平收受其贿款后,仅叫王建伟、俞建伟各交3万元,谢俭明交2万元作为退赃和罚款,就将人释放。

  1999年2月24日,义乌警方得知赃款已被追回,派员赶到丽水。在看了王建伟等3人的讯问笔录后,要求李国平将王建伟等3人找来。但李却称3人不在丽水无法通知。义乌警方办案人员遂取走案件材料及6万元赃款离开丽水。王建伟等3人一直逍遥法外,直到2001年10月全国开展专项追逃行动,王建伟等3人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王建伟等3人落入法网使李国平的徇私枉法行为暴露,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依法对已经改任丽水市莲都区老竹派出所副所长的李国平立案侦查。李国平获悉后决定铤而走险。2004年12月3日晚6时,李国平携带作案工具,撬开莲都区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办公室的门,取走了有关自己徇私枉法一案的侦查案卷材料,同时从铁皮档案柜中又取走两本无关案件的档案材料以混淆侦查视线,并将窃取的案件档案烧掉。

  2005年2月5日,丽水市中级法院指定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云和县法院认为李国平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理,遂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李国平有期徒刑2年,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判决宣布后,检察机关认为李国平一人犯数罪,且进入检察院盗窃案卷,犯罪情节和性质都比较恶劣,没有悔罪表现,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遂提出抗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其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今年8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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