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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关于拆迁补偿费民事纠纷 事隔11年重获补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1:58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邓志勇 通讯员李晓荣)3起11年前关于拆迁补偿费的民事纠纷,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8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3农民胜诉,江南区亭子村委会应支付给黄光裕等3农民清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4万多元。

  1995年8月,南宁市政府拆迁办与亭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市拆迁办再支付30万元给亭子村委会作为补偿费用。

  收到这笔补偿款后,亭子村委会将该款发给了“协议”外的“南站东路”一部分被征用地的各有关村民。理应得到赔偿的黄光裕、黄宇祥、黄忠仁3位农民,亭子村委会却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2000年,原南宁市郊区法院受理了3农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并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亭子村委会应分别支付给黄光裕、黄宇祥、黄忠仁补偿费共14万多元以及利息。

  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后认为,亭子村委会对30万元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使用有自主支配权,而黄光裕等3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南站东路”有种养。2001年6月,法院据此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去年底,自治区检察院对此案启动抗诉程序,认为亭子村委会不能随意处分这笔补偿费,二审法院驳回3农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今年7月,南宁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采用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南宁市郊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编辑:王香菊作者:邓志勇 李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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