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违法之法”:养路费的真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7: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昨日《检察日报》发表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署名评论,直指“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作者认为,1999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公路法》已明文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即意味着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已经消失。

  然而不仅养路费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并未消失,这六年来养路费的收取也大抵可称得上“顺风顺水”,且鲜有争议。你《公路法》自规定你的“税”,我交管部门照收我的“费”。这具体指导收费的法律文件便是由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类似这般法律冲突在已“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其实屡有可见。如果单纯从法理上分析,解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与《公路法》的矛盾并不复杂。《立法法》为应对法律冲突规定了三项基本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毫无疑问,《公路法》是新法,作为《公路管理条例》下位法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在其母法已然被《公路法》代替的情况下,本应根据新的《公路法》另起炉灶来一次“系统重装”,然而,期望已经深深陷入养路费那巨大利益场中的有关部门,在立法协调上自知自觉地抛弃既得利益,注定了只能是一厢情愿。

  这样的事实着实令人扼腕,六年来,养路费的征收依据的竟然是一部早该废止的行政规章。当法治在立法及行政领域内无法彰显,我们如何能期待法治降临到每一位公民的身边。

  因此,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关键在于各级政府部门能否依法行政。而关键的关键,又要看各级、各类行政规章与宪法和法律是否存在冲突之处,对于那些“违宪之法”和“违法之法”,都应得到及时的纠正。

  六年违法征收养路费的法治乱象仅仅是众多法律冲突的一个表象,除却以“防微杜渐”为要旨的法律的“立、改、废”,更重要的制度建设还在乎中国式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也唯有借助于司法审查机制,那些受“违宪之法”或“违法之法”侵害的当事人,才有得到法律救济的途径与可能。

  养路费的“费”改“税”在正式写入法律六年之后,仍未得到任何的执行,立法机关也应及时反思立法的质量--立法一旦通过,亿万人都将与之关联。有法不依,不但会令政府公信尽失,法律尊严不存,由此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而受损,更是法治不能承受的痛。

  有法不依,则法治难成。养路费的“费”改“税”不能再躺在《公路法》的文本中继续“忽悠”我等小民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