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界定“公共利益”才有平等保护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7:3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私有财产在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的平等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美中不足的是,物权法草案同时却为“平等保护”留下了一个缺口:对“公共利益”未作出界定。 立法机关不界定“公共利益”,只能是把界定的权力“下放”给行政机关,让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行立法”。这个意义上,不界定“公共利益”,等于是扩大了执法者 的权力而缩小了公民的权利。来源:《济南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