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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这是浪费司法资源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8:4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 李松 见习记者 范玲莉 实习生 付琦 今天,内蒙古巴盟退休干部何某因未经原告委托擅自代理诉讼、妨碍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000元,同时被责令于3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检查。

  去年11月,何某持一署名原告为赵某的授权委托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为北京东海明珠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材料等到朝阳法院申请立案。法院受理

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在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何某又“代理”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北京东海明珠海鲜大酒楼有限公司之间并无买卖合同纠纷,并没有提起诉讼及委托何某进行诉讼代理的真实意思,实为何某接受案外人吴某委托,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原告签名代理诉讼,故该案不符合法院立案受理条件,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该案。

  此外,本案“原告代理人”何某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进行营利活动,且在本案中未经原告委托擅自以原告委托人名义起诉,直接导致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造成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同时责令于3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检查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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