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拼车非法”是根深蒂固的公法傲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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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9:19 国际在线 |
作者:曹林 据《人民日报》昨日报道:随着油价上涨,有车族养车压力渐大,一种邀集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拼车”现象,日前在江苏南京悄然升温。南京市客管处负责人认为,只要是收费的“拼车”就是非法,属于客管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相关专家也称收费拼车“合 理不合法”。从取缔未达标的打工子弟学校,到打击民工医院,面对许多民间自治、自助形式的经济活动,许多公共部门的习惯是先贴上“非法”标签,然后予以罚款、取缔或打击。 这种动辄给民间自助活动贴非法标签、动辄拿法律打压民间的行为背后,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公法傲慢。 拿收费拼车来说,从形式上看,收费拼车确实缺乏法律依据,但法律不是僵化的,既然收费拼车是民间在解决交通问题的一种自助创新,公众追捧则表明了这种创新的内在合理性,从效果上看也确实给各方增加了利益,法律应该适时改进为这种民间的自助创新提供法理支持,促进这种创新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审视一部法律不仅要看它的形式条文,更要看其原初立法意图,以是否符合立法意图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城市交通法规的立法初衷是什么?不正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乘客的流动吗?显然,收费拼车是高度符合这个原初立法意图的,“缺乏法律依据”只能表明既有条文在新形势下已承载不了原初立法意图。这种情况下,要做的是修改条文来适应新事物,而不是刻舟求剑地动辄给新事物贴上非法标签。 强调政府和法律对人民的“管理”体现的是公法观念,而私法观念则认为,政府和法律之所以存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私权,在民事生活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预,这个理念强调政府依法向公众提供服务———显然,用私法观念来看“收费拼车”就很好办了,尊重收费拼车的民间自治,并应当通过修改法律为其提供法理支持。而乱贴“非法”标签,是一种权力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的公法傲慢。 来源:山西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