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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明冤案根源在于“诱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9:36 上海青年报

  □海川

  福建武夷市发生一起盗窃案,而一位千里之外、从未到过福建的重庆綦江青年罗玉明却被冤为主犯受到网上通缉,原来,真正的盗窃犯自称是綦江“罗玉明”。罗玉明被警方逮捕后,武夷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所幸的是,50多位老乡联名上书,证明案发时罗玉明远在千里之外的綦江,罗父和律师也搜集到多组证据,足以洗刷罗玉明的不白之冤。今年6月30日,在羁押了265天后,罗玉明被无罪释放,7月4日,他获得了3万元补偿金。

  一位无辜的公民何以莫名其妙地蹲了265天大狱?在反思这起冤案时,几乎所有的办案人员都认为是“大意”所致。此外,办案人员还有一个重要的“借口”,罗玉明从被綦江警方“抓获”到武夷法院审理,对盗窃罪行全部“供认不讳”,言外之意是,罗玉明自证其罪,误导案件办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咎由自取。

  我觉得,罗玉明冤案产生的深层次根源,是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合理。

  事实上,綦江警方在抓到罗玉明时,一位民警就告诉他,老实交代福建偷车的事,承认了就没事,如果抓到福建去的话,连父母都看不到他了。在武夷山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又对他说:“不承认就不能出去。”正是慑于这种威压和误导,老实巴交的罗玉明甚至在案件审理时,也“一路承认下来了”,并且在案件宣判后也没有上诉。

  警方基于有罪推定,先验性地判断出罗玉明正是窃贼,这已为冤案的产生埋下了伏笔。承认了就没事,不承认不能回家———这些引诱和威胁色彩明显的行为,对法制观念薄弱的罗玉明来说,造成了严重的价值判断失误,从而做出了“招了就没事”的事实选择。

  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这是国际上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1998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也对这一准则做出了庄严的承诺。可以看出,罗玉明的招认,正是受到了办案人员的“强迫”,这种强迫,体现的尽管不是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但诱供和精神逼供同样是具有明显的强迫色彩,证据的效力因为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所以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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