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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车库“业权”落实有三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0:5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谢若闲)“虽然我没有车,但小区内的车库和车位是不是和我也有切身关系呢?”昨日,家住禅城城南的赵小姐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疑问。她说,自家小区的路边早就被划成了露天停车位,那停车位的租金收益业主是不是有份呢?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应该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了新的“说法”。

  物权法草案对车库有新规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除了车库,还有车位,建议对车位的归属也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

  据此,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佛山市民对此知之较少

  昨天记者在佛山街头随机调查了10位市民,其中有6人已经从各种渠道了解,小区的绿地、道路等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但几乎没有人知道,“共有”的概念背后,还暗含着获得收益的权利。

  业内人士表示,《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要求,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不过,对于哪些属于物业共用部位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比如露天停车位的停车费,楼身户外广告,楼内过道、电梯间的平面广告和液晶屏广告,小区道路、空地出租给他人搞活动、办展览获得的收入等。”

  公共车库“业权”落实困难多

  但对于公共车库等“业权”的落实,不少业内人士都表示困难较多。

  “总结起来包括谁来主张,如何监管,如何追索三大问题”,佛山法律界人士表示,“既然业主拥有了众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所有权,那么因此而产生的收益是否也归业主所有?”

  “如果最终公布实施的物权法中明确了相关的法律约定,那么业主就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要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合理收益,如果物业公司拒不归还,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由业主联合起来进行诉讼。不过,最好的方式是由政府牵头进行自上而下的推广,树立一些示范典型,逐步让这一合理收益落到实处。”该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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