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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丽公司被罚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1:02 信息时报

  深圳消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金富丽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被告单位金富丽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50万元。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戴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金富丽公司赔偿被害单位金凤凰公司经济损失177万余元。

  金凤凰公司是深圳龙岗区一家大型家具公司,其生产销售的系列高档家具具有相当

高的市场影响和份额。2004年1月,该公司原采购部经理戴某、图纸设计员吴某"跳槽"到龙岗区另一家家具生产企业金富丽公司。他们"跳槽"前利用职务之便收集了大量金凤凰公司的受控文件,吴某还将私自下载窃取的金凤凰公司家具产品图纸用于金富丽公司生产。当年,金富丽公司迅速组织生产销售了大量与金凤凰公司产品风格外观极为近似的高档家具,造成了金凤凰公司巨额损失。龙岗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起诉金富丽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戴某、吴某。一审法院认为,金凤凰公司未对生产图纸等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刑法意义上的严格保密措施,该信息不属商业秘密,对本案做出无罪判决。

  判决后,龙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派出业务骨干,对案情和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分析。检察机关认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并无刑事、民事之分,权利人采取了足够、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原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市检察院做出决定,支持龙岗区院的抗诉。

  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中,检察官从商业秘密产生渊源、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价值取向,保密手段运用等方面进行阐释,进而论证并提出以权利人、侵权人和普通人三个层面是否产生对秘密的认识作为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足够的观点。最后市中级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罪。

  据悉,该案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办法、商业秘密内容、侵犯商业秘密单位犯罪起刑点等长期困扰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问题提供了一套解决方案,对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有利商业秘密保护。

  《深圳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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