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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按摩师奸杀两女辩称过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1:02 信息时报

  公诉人问:“在深南路辅道一公交站附近先将被害人徐某掐昏,随后对徐某实施强奸时,徐某是否有知觉?”

  任建兵回答:“当时徐某是有知觉的。”

  公诉人:“你把徐某推入旁边一米多深的正在施工的煤气管道水沟中,是否知道里

面有水?”

  任建兵:“我知道。因为当天下了小雨。”

  公诉人:“水有多深?”

  任建兵:“大概两三公分深。”

  公诉人:“你把徐某推进水沟,徐某的脸是朝下的吗?”

  任建兵:“是,当时徐某的脸是朝下的。”

  公诉人:“你不知道这样她会溺水吗?”

  任建兵没有回答。

  深圳消息 去年6月,奸杀两名女子的“变态色魔”任建兵(驼背盲人按摩师),今年4月初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任建兵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省高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法庭上,任建兵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事实没有异议,他辩称自己是过失杀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故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以其家族有精神病史为由,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奸杀两人均称是过失杀人

  上午10时,4个法警将一个身材不高、驼背、脸色苍白的犯人押入刑事审判第20庭,这就是曾经用令人发指的手段接连强奸杀害两名女子的“变态色魔”任建兵。由于脚上戴着镣铐,任建兵进入法庭时,十分困难地移动着脚步。

  法庭上,面对检察官和法官的问话,任建兵都要经过一番思索才给予回答,思路十分清晰。

  对任建兵强奸杀害徐某,任建兵的辩护律师辩称,当时,任建兵将徐某掐晕实施强奸后,是为了避免徐某过早的被人发现,随手将其推入旁边的沟道内,没料到被害人会面朝下,沟道内由于当晚下过雨留有较少积水,最终导致徐某溺死。对于徐某的死亡,并非任建兵的主观所希望的。假设任建兵确有杀害被害人徐某的主观故意,他完全可以采取包括掩埋在内的其它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任建兵没有实施。这也说明,任建兵没有杀死徐某的主观故意。

  当任建兵为自己辩称是过失杀人时,法官问任建兵:“你杀第一个被害人罗某是否也是过失杀人?”任建兵犹豫了一下竟然也作了肯定回答:“是的。”

  辩称饮酒致精神病发作

  法庭上,任建兵称,作案当日,自己和被害人罗某等4人一起吃宵夜,期间喝了不少酒,后来自己送罗某回家的时候,因为酒精的力量使得精神病开始发作,才做下了令人发指的行为。自己是到第二天与罗某的丈夫、覃某到景田派出所报案时才清醒过来。

  任建兵的辩护律师称,任建兵具有分裂人格特质并且作案前过度饮酒,所以才会对被害人实施残忍的犯罪行为。一审后,任建兵曾多次陈述自己家族有遗传精神病史,任建兵还反映自己的爷爷、母亲、大哥、二哥均发生过精神病,在当地医院治疗过,任建兵当晚作案也是由于自己的精神疾病发作。随后,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任的哥哥写的证明,证明上写明,任建兵的祖父和母亲均患过精神病。

  对于辩护律师提交的任建兵家族有遗传精神病史的证明,公诉人提出两点异议,一是这份证明只是证明了上面有两个人曾患过精神病,却没有证明这两个人与任建兵的关系。二是在案件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曾委托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任建兵案发时的精神状况和责任能力做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任建兵在2005年6月18日两次强奸、杀人、抢劫行为的现实动机明确,检查未发现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异常,对周围环境和自身行为具有良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被鉴定人任建兵对这两次作案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酒后杀人的说法,检查机关补充道,酒醉后当事人也一样负有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准确,应当维持原判。

  任建兵做最后陈述时,只说了一句话:“希望法官对我减轻处罚。”

  休庭时,法官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深圳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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