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须体制助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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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1:05 南方网 |
潇湘晨报网络版 郭之纯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饮酒、吸烟;老师辱骂学生要受到惩处;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要保证未成年人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3版) 根据此前的一些经验看,这些规定能否真正落实令人放心不下。譬如就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问题,深圳、四川、沈阳、上海等地在数年甚至十多年前,就出台过类似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规定基本上都遭遇了执行难。还有,近年来各地禁止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动也是声势浩大,但效果普遍寥寥,乏善可陈。 “禁售令”、“禁入令”等之所以会落空,一是由于有些商家唯利是图;二是管理成本庞大;三是社会上一些长期形成的观念、习惯做法成为阻力。如果没有刚性的保障执行手段,“禁售令”、“禁入令”等虽以法律名义现身,但能否真正发挥出作用仍然可疑。而诸如“保证未成年人睡眠时间”、“老师辱骂学生要受惩处”、“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等,比“禁售令”、“禁入令”的界定更难,遭遇的观念抵抗也更顽固。 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说,保护好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好我们国家的未来。从法律本身的角度说,有了条款却得不到有效执行,法律仍然难称完善。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长期被虚置,势必会影响到下一代人对法律信仰的坚定程度。在这一意义上,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项必须得到充分执行的法律。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新条款的落实,是个很严峻的考验。 徒法不足以自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一写了之、一立了之。笔者认为,要有效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之外,需要做进一步的体制性努力,利用体制创新的方法,帮助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地生根。简言之,在这些新条款开始实施的同时,要成立专门的机构,以确保该法的执行。这个专门机构要承接一切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投诉,并负责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合适的处理处罚;要通过这个专门机构雷厉风行的执法行为,迅速扭转全社会忽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习惯性做法,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的法律文化和道德文化氛围。(编辑:张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