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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卡拉OK”之争 权力寻租的新战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1:18 浙江在线

  8月21日,《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公布。此标准的制定者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筹建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这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国家版权局批准建立,亦由版权局监管。

  而早在7月18日,“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已由文化部启动。此举以堵截不健康歌曲和保护知识产权为名,由中文发公司建设一个统一的曲库。但中文发公司由文化市

场发展中心直接控股,后者是文化部下属的事业单位。因此,这一举措被普遍解读为以官办商的垄断行为。

  文化部与版权局对KTV收费管理的争夺,毫无遮掩地呈现出来。有媒体指出,这实际上是对权力寻租领域的争夺,是每年20亿元的利益争夺。而且,不管是文化部的“曲库”,还是版权局的“收费标准”,都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办法,以便向著作权直接拥有者支付费用,更不要说解决境外歌曲的版权问题。而事实上,这两个问题才是目前KTV行业在版权方面比较重大的漏洞。由此看来,两大政府部门,意图确实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

  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对著作权的行使和办理,应该是私权对私权,而不能是公权对私权。由于著作者与使用者都比较分散,因此这一私权的行使,可以是版权人联合,形成组织,集体管理,也可以由版权人各自委托第三方代理。不管是哪一种形式,都是版权拥有者向版权使用者收取费用,实质上是买方和卖方协商议价的市场行为。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只需要扮演维护秩序的角色。

  我国于2005年开始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有权行使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其性质是社会团体。不过,在其具体操作过程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而且从组织建立到日常运行,从资产使用到财务管理,都必须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管。可以说,对著作权的集中使用,每一步都受到版权局的管制,无异于将这一私权的集合直接交给版权局。

  以法规为依据,版权局将私人著作权掠为己用;与之相对应,文化部在市场另一端,以“健康歌曲”之名,试图对KTV企业的商品购买权施行垄断。两大部门在KTV行业掐架,版权拥有者与购买者的自主权同时受到侵害。更进一步的后果是一方面,著作权人未必能够从集体管理组织那里得到足够的报偿,因为他们每个人在国家版权局面前都缺少强硬的议价权;另一方面,KTV企业很有可能会将额外的版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北京钱柜已经开始涨价。总之,政府部门利益冲突,不论假借何种名目,最终受害的一定是民众。

作者: 宣华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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