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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拼车”是对“自由交易权”的侵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1:22 红网-三湘都市报

  ■郭松民

  由于不堪油价上涨的压力,南京的一些有车族开始试行“拼车”。这本来是一件能够缓解交通紧张、节约能源、增进都市人互信等“多赢”的好事,不料却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人民日报》8月24日)

  客管处的言论是声色俱厉的:“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拼车现象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

  晕啊!你怎么知道我是“收费的拼车”呢?我顺便为朋友捎一下脚,又犯了哪家的法呢?也许第一次“拼”大家还不太熟,第二次“拼”的时候不就成了朋友了吗?我们也可以在“拼”之前先相约喝一杯茶,待成了朋友之后再开始“拼”嘛。至于朋友以何种方式感谢我,谁管得着?

  专家的声音听起来悦耳得多。一个“高级律师”说:“拼车隐藏着法律风险,拼车过程如果发生了车祸,该怎么处理?如果遇上一个不良车主或者不良乘客,产生了人身伤害又该怎么处理?”

  这些问题确实值得考虑,但不足以构成禁止拼车的理由。我想反问“高级律师”的是:假如我捎一个朋友出了车祸,该怎么处理?比照处理不就有答案了吗?!至于“不良”的顾虑,则纯粹是庸人自扰,乘公交车、打的、步行都有可能遇到“不良”,难道从此就不出门了吗?出租车司机的生意固然很重要,但出租车仍然不过是方便市民出行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如果为了照顾出租车的生意就可以禁止市民选择别的出行方式,那么循此逻辑我们是不是也要禁止公交车、私家车、自行车呢?

  说到底,这件事可以归结为如何看待公民的“自由交易权”的问题。一般认为,“自由交易权”属于“自由权”,是人们所享有的一种“天赋权利”,是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的。只要交易时符合这样三条原则:即交易是自愿的而非强迫的、交易信息对交易双方都是充分透明的、交易结果对双方都是有利的,那么政府就不应该也无权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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