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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已废止 收费照样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5:02 海峡网-厦门晚报

  ——养路费六年违法征收”令人扼腕

  昨日《检察日报》发表题为《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署名评论,文章认为,1999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公路法》已明文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意味着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已经消失。(昨日厦门晚报)

  然而,不仅养路费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并未消失,这6年来养路费的收取也大抵可称得上“顺风顺水”,鲜有争议。你《公路法》自规定你的“税”,我交管部门照收我的“费”。这具体指导收费的法律文件便是由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类似这般法律冲突在已“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其实屡有可见。如果单纯从法理上分析,解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与《公路法》的矛盾并不复杂。《立法法》为应对法律冲突规定了3项基本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毫无疑问,《公路法》是新法,理应优于作为旧规章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后者的立法依据在于《公路管理条例》,亦即《公路法》的前身。作为《公路管理条例》下位法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在其母法已经被《公路法》代替的情况下,本应根据新的《公路法》另起炉灶来一次“系统重装”。

  6年来,养路费的征收依据竟然是一部早该废止的行政规章。当法治在立法及行政领域内无法彰显,我们如何能期待法治降临每一位公民身边。在我们这样一个“重权力轻权利”是如此深入行政肌理的国度,行政权的自我扩张以及惟“利”是图,对有些部门或行政官员而言,当是运用娴熟。而行政机关追求部门利益的典型手段,便是通过一个个看似“合法”的部门规章或条例表现出来。

  养路费的“费”改“税”正式写入法律6年后,仍未得到任何执行,立法机关也应反思立法的质量——有法不依,不但会令政府公信尽失,法律尊严不存,由此导致的法律关系不稳定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更是法治不能承受的痛。

  有法不依,则法治难成。养路费的“费”改“税”,不能再躺在《公路法》的文本中继续“忽悠”我等小民了!(王琳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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