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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物权,先“公”后“私”成历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5:10 南方网
  新京报网络版 杨继

  8月22日,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的平等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如此,几经周折的物权法终于有望成形,并且保留了其至关重要的核心原则。

  人类历史上,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经历了曲折而艰难的发展历程。如今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已经在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层面上被承认了,我国的宪法也有类似内容。每一个公民个体,不论其贫富、贵贱、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智力水平,都拥有了平等获得财产的机会和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19世纪以后,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和意思自治、过错责任一起,并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过去,不少人对“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一样平等地受国家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这一原则的看法有失偏颇,片面地认为它更多地代表有产者的利益。其实,不论是富豪还是平民,都或多或少地拥有私有财产,这些财产都需要保护。而且,有产者往往有能力通过法律以外的其他手段,使财产免受他人侵犯。恰恰是农民和城市平民,以及起早贪黑挣辛苦钱的“小白领”们,在社会中属于弱势,遇到公权力、强势团体或者其他个人侵犯其私有财产时,常常缺乏有效的抵抗能力。在日常生活中,许多财产权的纠纷事件,常以弱势团体的悲伤、痛苦甚至绝望收场。

  物权法草案中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宣布了这些“小民”的神圣财产权利,并给他们送来了多种保护财产的手段。比如,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常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的侵犯问题,物权法草案将这种承包经营权上升到“用益物权”的高度,集体经济组织就再也不能通过解除或变更合同等方式轻易收回该权利;房地产商们也不能再任意侵犯农民的土地权利,而不提供或只提供很少的经济补偿。又如,包括笔者在内的大城市里众多“房奴”,终日为还房贷呕心沥血,却只能购得自己住房所在地的所谓“70年土地使用权”。70年之后,我们的后代将置身何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无异于给我等奋斗半生、只得斗室而居的城市平民吃了一个定心丸。

  那么,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是否将损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等公有财产的利益呢?当然不会。这些公有财产同样处于法律的强力保护之下,一旦遭到侵犯,自然有法可依。为解决当前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滥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现象,提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利用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和公民私有财产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并行不悖。

  因此,尽早制定完备的物权法,明确公民的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一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对所有公民,特别是博弈能力相对孱弱的平民百姓而言,是件大好事。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对这些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强力保护,将使他们更深刻地理解国家法律的公平、坚信自身劳动致富的成果不容侵犯,从而促进社会的共同富裕与和谐发展。(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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