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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富人超生罪有违法制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6:03 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欧木华

  广东人口亮起了红灯,自然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总量已接近极限!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超生罪,更没有富人超生罪,希望针对富人专门设置一个富人超生罪,是违背法制精神的。我国新刑法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假定超生上刑法,那么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穷人和富人超生都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岂有只针对富人设立刑法的道理?这种想法实在是拿刑法当儿戏,也是违反人性的。超生违法,违反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岂能把违法上升到犯罪的高度?不论如何,繁殖后代是够不上坐牢的处罚的。

  用刑罚来遏制人口的增长,这样的举措也是违背科学精神的,1798年马尔萨的《人口原理》一书出版,这是人口学上的开山之作,书中谈到了限制人口的因素包括两种,一种是预防性限制,比如晚婚晚育、不结婚不生育,另一种是主动限制,比如战争、饥饿、疾病等,这些限制被称为罪恶的限制,马尔萨指出,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口限制将以预防性限制为主,战争、饥饿等罪恶限制或痛苦限制最终将向道德限制过渡。18世纪的专家尚且知道罪恶的限制是不科学的,我们21世纪的专家却大肆宣扬这种痛苦的限制,并要把这种限制罪刑化,这两者科学精神上的反差,实在让人沮丧。

  实际上,我们对富人超生并非毫无办法。富人超生之所以愈演愈烈,一是富人有钱缴纳处罚费。2002年开始实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引入了社会抚养费这个概念,在广州,超生一个要缴纳上十万的社会抚养费,去年,广东增城市成功地对一名超生者征收了36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但这样的费用对富人阶层来说可能是“毛毛雨”,因此,我们要改进的是对社会抚养费的处罚额度,比如按富人的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来处罚,富人资产500万,假定比例是50%,那么富人超生一个就要缴纳250万,用经济手段来调节生育,这是符合诺奖得主美国人贝克尔的理论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扪心自问,我们的处罚措施是否得到了强有力的贯彻执行?这里面有没有人情代替处罚,或私下交易的行为?

  把超生问题刑法化,折射出的是一种简单粗暴思维,这种思维追求的是效果,而忽略了人性化,忽略了科学,忽略了管理上的艺术。这种做法,也是和我们目前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理念——尊重人权——是相违背的,如果单纯按效果来说,富人超生就枪毙可能是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可这显然是不可行的。2004年,我国出资2.1亿奖励计生家庭,这种新形式的计划生育尝试举动得到了百姓和专家的好评,计划生育工作告别了以往那种粗暴的形式,凸现出温情脉脉的一面,有惩罚,也有奖励,有威严,也体现科学性人性化,这样的举措从效果从社会意义上说,不都强于那种坐牢至上的懒汉思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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