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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搭便车和交通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8:27 四川在线

  搭便车是人们非常熟悉的社会生活现象。但我在文内标题上借用,其实与其本意无关。门瑟•奥尔森在论及集体行动逻辑时,最早使用“搭便车”(free-rider problem)这个概念。

  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奥尔森在四十年前幽默、形象地使用这一概念,现在已被非常广泛地应用于经济学、社会学与政治学理论的框架及制度分析。讥喻那种在社

会生活或集体行动中,某个人或组织从公共产品中获益,但却既不提供公共产品也未分担产品的成本,从而免费从其他人或组织的努力中受益的行为。当代经济学和社会学家们认为,“搭便车”这样坐享其成的行为,反映了个体自利的经济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给人类共同生活所造成的困境。当然,这是一种很理论化很文绉绉的表述,直白地说,就是“占便宜”。

  一般而言,“搭便车”这种心态,基于一种对免费利益获得的预期。但近日听闻到一种并非小众心态的民意表达,似乎很能对奥尔森的经典理论作了补正:“搭便车”,竟然还有并不能获得有效利益的人和行为方式。

  成都警方交管部门在三环路推行“分道行驶各行其道”,引起市民热议。不无遗憾,从这些民意表达,读到不少欲“搭便车”的愿景和未能搭上便车的愤懑。

  “分道行驶各行其道”,我认为这是为了减少恶性交通事故,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充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举措。实际上,大家可以从相关报道的数据认识,在实施分道管理近月来,车辆无序行驶情况得到控制,三环路主道的交通事故较新规定实施前同比下降42%。既然如此,怎么还会这么多的非议?在我看来,缘起监控路段设置的电子眼,以及为纠正违法行驶的罚款,很多人不习惯最高和最低车速限制。

  至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推出一项行政规定或者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守的细则时,是否非常合理非常行之有效,这是可以讨论以及可以予以监督和提出修正意见的。问题在于,这种意见首先要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其出发点是为了交通秩序必须得到有效的管理,保证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实际上,成都警方交管部门日前对那些合理质疑已作出改正和解释:低于车道最低限速规定的驾驶员,原则上不作处罚。

  按说,这样的公开说明,对绝大多数不习惯按规则参与交通行为者的疑惑,应当可以澄清。实际上,仍然存在一些并非理性的表述,使人读到不少怨气和不平。我倒觉得,这实在是出于“法不治众”思维窠臼。

  在不遵守交通规则行为中表现出的自利,其实看似有利个人的行为,实则隐患不小,并有损多数人乃至违规者自身利益。因为违规违法的交通参与个人从中得到了暂时便利,但却从根本上破坏了秩序。没有秩序的交通行为,怎么能保证每位行为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守规则的行为,一旦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和惩治,将成为一种坏的示范。这样的典范,在社会的集体行动中,人们在公共选择面前,“搭便车”的人就会众多,不少可能守法或者本来循规蹈矩的人,就会心理失衡,违法而不必受到处罚的免费大餐,会有更多的人渴望分一瓢羹,坐享越来越多的交通违法者造就的随心所欲的交通便利之成。这样的结果是怎样的结果呢?显而易见,正如门瑟•奥尔森所指出的那样:“各人都在找寻借口,要想使自己省却麻烦和开支,而把全部负担加在他人身上”。这难道不是一种极端利己、破坏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吗?不仅如此,这还是一种公然破坏法制,给他人给社会、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能否不要对警方颁布的规则和实施细则可能的不合理性作过多的挑剔,从而忽视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放弃自己守法公民责任?我想,应当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便车”说声:“Bye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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