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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罕见网络侵权案一“黑客”被判赔2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9:03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8月25日电(记者范春生)沈阳市大隆图片社在网上的QQ号被盗用后,连遭“黑客”攻击,造成数万份客户文件被删除,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较大。该图片社将“黑客”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罕见的网络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充当“黑客”的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赔偿大隆图片社20万元。

  去年8月,大隆图片社的工作人员发现客户发送的网传图片丢失、损坏,图片社用来

和客户联系的QQ号被盗并被冒用。据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讲,当天更换了新QQ号,刚一登录就发现原来的QQ号也在线,还主动打招呼。经过连续观察发现,这个“黑客”以大隆图片社的名义与大隆图片社的客户联系业务,还胡乱作出承诺。

  去年9月中上旬的一段时间,大隆图片社用来接收图片的信息系统上的文件被大量删除,企业与客户失去了联系,经营基本陷入瘫痪状态。就连一些未被删除的文件,也被换成了装有病毒的假文件。

  大隆图片社向警方报案。接到报案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侦查发现,这一切是大隆图片社的竞争对手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所为。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经理商某承认,自己是盗QQ号的“黑客”,目的是“让大隆公司不能正常给客户输出图片”“让客户对大隆公司不满意”。

  今年2月,沈阳市大隆图片社将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74万元。7月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方在庭审时辩解说,商某是公司后聘任的经理,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经理商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为,应视为法人的行为,故被告应当对商某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以非法手段,蓄意毁损原告声誉,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一审判决,沈阳伊诺丽枫数码影像有限公司赔偿大隆图片社损失2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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