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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民发言:政令禁止律师介入事故赔偿有害法律公平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0:37 燕赵都市报

  7月28日,江苏省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大爆炸,引起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距离爆炸仅仅两天,人们惊魂还未定,政府和企业就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对22位死者赔偿决定,最少的赔20万元,最多的赔24万元。同时,当地政府下了一道命令:“律师不得介入事故的处理,否则,将受到停业思过的处理。”(8月24日《江南时报》)

  生命是无价的,7·28事故夺去了22条鲜活的生命,留给死难家属的,是伴随一生的

无尽悲伤,这是无论怎样的赔偿都无法真正安抚的伤痛。也正因如此,在对事故的处理中,不论是具体的赔偿数目,还是相关责任的追究,都惟有纳入司法的渠道,才更为理性,更符合正义与公平。

  然而,当地政府却以“律师不得介入”这样的行政命令,生硬堵住了死难者家属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这是一个怎样耸人听闻的政府命令呀。“律师不得介入”这六个字,一下子就模糊了“法治”两个字的所有权力与价值———在追求依法治国的今天,这是一种可怕的退步。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7·28”爆炸事故的通报称,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公司擅自低标准进行项目建设,违法试生产,企业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场管理混乱。这实际上就意味着,这家企业本身就存在着违法、违规、违章、违纪等行为。同时也意味着,对于这些情况的存在,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是有“监管失灵”嫌疑的。

  可以想见,当地政府之所以拒绝律师介入事故处理,很可能是担心律师介入后,在与相关责任主体的博弈中,由于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更容易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当地政府是寄望于以“律师不得介入”这样的命令,来减少利益损失,进行责任规避。

  我以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那种简单认为律师介入可能会造成“社会不安定”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毕竟,法律是社会目的的实现途径,是对人们相互之间利益进行平衡、防止社会陷入混乱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手段。而“律师不得介入”,必然造成法律的缺位,使事故处理完全陷入人治的框架之下,这样反而更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稳定。

  事实上,对那些希望通过法律实现公正的社会群体来,律师的公正执业,就是他们实现公平、伸张诉求的最重要的途径。而不论是哪种案件与事故,如何处理,其惟一标准也只有法律本身———抛弃法律,就是抛弃了公平与正义,只会造成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不平衡,只会滋生出种种不公正现象。

  ■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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