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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中英实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3:22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8月1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一家青少年活动中心,19岁的程伟(化名)和同伴一起整理图书。两年前的一天深夜,时年17岁的程伟和同学为了去网吧玩游戏,结伙抢劫了一名下夜班回家路人的手机、自行车及随身携带的现金等价值2000多元的财物。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他本应被判刑,正在盘龙区进行的“司法分流项目”协调了当地公、检、法,对他实施了缓刑,让他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去年9月,程伟考上了云南某职业技术学院,现在他利用暑假,为司法分流项目做志愿者。

  2002年6月,由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政府合作开展的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试点项目正式启动,据英国救助儿童会云南项目办公室、司法分流项目经理姜敏介绍,该项目就是把那些已经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条件地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减少进入监狱的未成年人。通过分流,可以让那些恶习不深、偶尔触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免于监禁,避免被监禁后的负面“交叉感染”,防止被监禁后加剧社会对他们的孤立、歧视,从根本上解决其未来上学、就业和回归社会的正常生活能力。

  据了解,该项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3个阶段,协调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各自都可以有选择地采用取保候审、司法调解、诉前考察、不起诉、缓刑等非监禁的处罚措施,尽量把触法未成年人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

  目前,该项目已经进行了5年,在项目即将结束前夕,8月17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和英国救助儿童会中国项目部联合在昆明举办了“未成年人保护与违法犯罪综合预防研讨会”,与会的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司法实务人士观摩了项目实施,并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司法体系的建设进行了深入研讨。

  引入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

  “王老师,我已经把陈霞(化名)带回老家了,她现在已经安心在制衣厂上班了……”。今年7月中旬,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中的“合适成年人”王斌接到了四川自贡打来的长途电话,打电话的是陈霞的父亲。

  2004年8月15日晚9点多钟,在盘龙打工的四川自贡16岁女孩陈霞,在一家超市盗窃面包牛奶时,被超市保安抓获后送到了派出所。深夜11点多钟,派出所根据司法分流项目的有关规定,通知王斌赶到派出所,当着他的面,对陈霞进行讯问。

  王斌赶到后,立即向陈霞介绍了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的宗旨、自己作为该项目“合适成年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要她配合警方讯问。说实话,此时陈霞并不了解王斌究竟是干什么的。王斌温和地问她是否吃了晚饭,并给她要了一杯水,她很快停止了哭泣,说出了自己被打工的工厂老板辞退,身无分文,已经3天没有吃饭,饥渴难耐才去超市偷东西。在王斌的帮助下,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陈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对她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对她下达了“社区服务令”,要求她在偷东西的那家超市打扫1个月卫生。后来,项目办为陈霞联系了打工单位,并和她在老家的父母取得了联系。

  目前,司法分流项目中已经有40多名象王斌这样的“合适成年人”,据介绍,这项制度源自英国。1972年,英国的一名男子被谋杀,3个十多岁的孩子,后来在自己作出有罪供述后被判谋杀罪,但是上诉法院随后宣布判决无效,因为警察在讯问这3名少年时,竟然没有一个独立的成年人在场。这个判例后来催生了1984年的英国《警务与刑事证据法》。根据该法,警察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聆讯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在场。“合适成年人”在英国自动介入警察对未成年人讯问,并帮助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的青少年准备详细的法庭答辩报告、监督法庭判决的执行,并为他们提供必要咨询和指导。“合适成年人”制度在英国成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

  2004年3月,盘龙区委、区政府批准在盘龙区司法分流项目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制度,区委政法委下发文件到各相关部门执行,从2004年7月1日起,盘龙区公安机关在审讯未成年人时必须要有“合适成年人”到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试点项目中“合适成年人”是指那些品德良好、热心公益,有一定教育、心理、法律知识的成年人。他们并不是律师,也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也不是公、检、法的公职人员。他们是经过一定专业培训,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能有效促进教育、感化、挽救违法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社会力量。项目中,“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主要有三个职能:一是维护触法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二是参与司法分流活动,为触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被分流的触法未成年人做好社区帮教工作。例如,警方在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询问时,将会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在不干预和影响警方办案的前提下,“合适成年人”将在派出所亲历问讯过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案件在公安机关还未办结,被移送至检察院和法院,“合适成年人”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背景情况的调查,如违法犯罪少年的家庭情况、就学情况、成长环境、接触人群、本人平时表现,以及违法犯罪动机、家长配合与否等,并向警方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提出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采取分流的意见、建议。一旦警方或者是检察院、法院采用了非监禁的司法分流措施,“合适成年人”就要与被分流的对象一道进入相应的社区,协助社区建立监管、帮教、考察制度,并督促落实。

  如何推广“盘龙区经验”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中国法学界不断呼吁立法机关制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各地在司法实践中也在不断探索针对触法未成年人的特殊处理程序和处罚方式等,例如暂缓逮捕、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家庭管教等。

  此次研讨会上,一些专家表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理,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还没有专为未成年人设计的刑罚和审理方式,特别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未成年人附属于成人的模式,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条款少、原则、抽象。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实效,对未成年人保护很难到位。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专门法律,从法律角度首次确立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主体地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观点,这是我国未成年人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充分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北京规则》、《利雅得准则》的有关精神,但这两部法律最大的弊端是缺少配套的程序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可操作性。他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中,必须要实体和程序并重,一定要使新法行之有效。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表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需要给予法律惩罚的行为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基本不适用,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适用8种严重的犯罪行为,16周岁以上基本上与成年人适用同样的行为规范和处罚。这一立法现状对未成年人来说,被禁止的行为在14周岁以前几乎为空白,而16周岁以后又几乎和成年人一致,这种法律设置与少年行为的连续性发展不同步。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刑罚和处理程序不能完全适用现有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该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有些行为对成年人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但对未成年人就是禁止性的违法行为:例如未成年人不能酗酒、不能夜间在外游荡等。

  司法分流项目办公室有关人员认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推广盘龙区经验的最大困难是,未成年人司法宜教不宜罚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很难实现。我国目前在刑事司法中处置未成年人犯罪基本不采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方针、原则,简单的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最突出的是,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规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这些体现未成年人主体特殊性和犯罪社会原因的特殊性司法保护原则、方针和政策,在现行的刑事法典中没有体现,仅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解释和规定表现出来,而且说法不一,详简有别,在执行中很难统一,造成现实司法活动中仅有原则性的口号。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仍以成人法的“罪刑相应”、“罪责自负”、“罪刑法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主客观相一致”等一般性原则去套用,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的个别化原则,触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上虽有“从轻减轻”的特殊规定,但仍以成人监禁处罚为主而酌情处理。实质对触法未成年人是一个“惩罚为主”的模式。这不利于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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