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苏丹红案”主犯不以“苏丹红”定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6:06 大洋网-广州日报

  

“苏丹红案”主犯不以“苏丹红”定罪
“苏丹红案”主犯出庭。 王维宣 摄记者毕征 通讯员穗法宣

  昨日,广州市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苏丹红案”的主犯谭伟棠有期徒刑十五年。法院同时认为,在涉案产品中检验出“苏丹红一号”这种有毒有害物质,只是其掺杂、掺假行为“危害性的一种显现”,而并非本案的定性依据。

  昨日,广州市中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苏丹红案”的主犯谭伟棠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伟棠指使总经理助理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油溶黄、油溶红,用于调制食品添加剂“辣椒红一号”。两人明知油溶黄、油溶红不能加入到食品添加剂中,在未经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和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在生产“辣椒红一号”的过程中,掺入油溶黄、油溶红。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并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销售。经检验鉴定,以上产品均属不合格产品。

  经审查,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生产涉案的食品添加剂共计243571.9公斤,田洋公司和服务公司销售涉案产品239354.9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44.9万元。

  判决解读

  苏丹红未禁时产品也不算合格

  谭伟棠曾在庭上为自己叫屈:“我每年都把‘辣椒红一号’送检,质监部门都说是合格产品,而且直到我被抓的前几天,国家才明文禁止使用苏丹红做食用色素,怎能说我生产的是不合格产品?” 其辩护律师也提出,目前并无证据表明,“苏丹红”已造成了食用者的现实危害。

  法院判决认为,“某个产品是否合格,取决于所有检测的项目是否全部合格”。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案发前,涉案产品曾送质监部门检测,没有不合格的结论,有质监部门的报告为证”等等,认为应当认定涉案产品是合格产品。

  实质上,这一观点回避了其所依据的检验报告针对的检验项目分别是铅、砷、甲醛等的含量,所谓合格也仅仅是针对这几个项目而言的,并不能据此认为涉案产品就是合格产品。

  掺杂油溶黄油溶红就已经违法

  “国家当时没有任何禁止苏丹红一号的规定和检测标准,我们并不知道它有致癌危险,也不知道是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被告试图以“不知者不为罪”为自己开脱。

  法院认为,谭、冯二人有以下表现说明其是“明知故犯”:首先,二人均是食品添加剂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的人员,都应具有“食品添加剂中不能添加化工色素”这一基本常识;其次,其购买油溶黄、油溶红的场所是“化工城中销售化工产品的某化工公司”;此外,谭购买油溶黄、油溶红之后迅速撕掉标识,支付的费用未在田洋公司入账,被查处时还唆使员工藏匿涉案的油溶黄、油溶红,其行为表现异常;最后,生产出来的涉案产品没有送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在自行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时,也没有如实反映产品的真实状况。

  “这已经是典型的掺杂、掺假行为;至于在涉案产品中检验出‘苏丹红一号’这种有毒有害物质,只是显现了该行为的一种危害性,公诉机关没有将其作为该行为的定性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主犯判十五年于法有据未过重

  昨日上午11时左右,合议庭向两名被告宣读一审判决:谭伟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冯永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万元。

  显然这一判决超出了谭、冯二人的心理预期,当庭表示要上诉,旁听区里的被告家属也认为“量刑过重”,作出过激举动。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造假、卖假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对谭伟棠的量刑在法定刑之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