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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通过节约用水条例和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约法三章:促节约用水保学生平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9:05 大河网-大河报

  核心提示

  河南是一个水资源缺乏的省份,郑州市是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全市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2立方米,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全省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2005年郑州市被水利部确定为第二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节约用水不仅已成为郑州市政府,而且也是每个市民不能回避的现实。

  中小学生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花朵,中小学生又是一个自我保护能力不够的群体,他们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如何保证孩子们在学校的安全是全社会都关注的一个话题。

  昨天,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和《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昨天,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详细规定了节约用水的措施及违反规定进行惩罚的标准,禁止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禁止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水单位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或器具。《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保护孩子安全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根据规定,这两个条例需经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居民多用水暂不加价

  《条例》没有对居民用水超定额如何收取加价水费做具体规定,其主要原因是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加价水费制的前提是实现一户一表,但是,目前郑州市居民有五六十万户,而实现一户一表的只有20万户。郑州市一户一表的改造速度是每年八九万户,短期内全市根本不能实现一户一表,郑州市实行居民用水加价水费制条件还不成熟。不过,《条例》中确定了超定额用水实行加价水费的基本精神。

  ●超计划加倍掏钱

  《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两倍收取;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五十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三倍收取;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四倍收取。

  ●水表坏了赶快修

  《条例》规定,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单位,如果没有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计量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更换,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量;逾期不安装或不更换的,按水泵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水量。

  ●节水纳入发展规划

  《条例》规定,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建立节水型社会。

  ●节约指标可转让

  《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因计划用水单位采取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核减其年度用水指标。

  ●加价水费用于节水

  《条例》规定,加价水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使用中水和雨水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建筑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利用中水或雨水。营业性洗车场(点)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优先使用中水;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下列新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建筑;(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四百立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冷却水要循环

  《条例》规定,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用于地温空调设备能量交换的地下水,使用后应当全部直接回补地下;不能全部直接回补地下的,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政府职责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公安、卫生、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实施学校安全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学校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

  ●公安机关职责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依法及时查处学校以及周边结伙斗殴或敲诈勒索学生等违法行为,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学校门口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疏导工作,并在学校门前路段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规划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规划部门在规划学校选址时,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并按有关规定与集贸市场、交通主干道、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病房、放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不得新建产生有害气体、噪声等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现有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危险品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卫生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疾病预防控制、学校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以及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职责

  《条例》规定,工商、文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经营服务场所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学校职责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学校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学校应当保证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换或拆除。隐患排除前,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教育。

  学校建立校园安全保卫和值班制度,应当加强门卫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登记管理制度,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

  学校应当在学生课间和其他室外活动期间,安排值班人员巡查,发现学生实施有危险的追逐打闹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告诫、制止。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课间、参加集体活动等时段的安全疏导工作,避免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学生活动及往返途中的安全。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应当建立健全住宿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

  ●家长职责

  《条例》规定,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

  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职责

  《条例》规定,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学生不得擅自携带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老师打伤学生学校负责赔偿

  《条例》中写明,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规定,按照事故处理结果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由学校负责筹措;学校筹措资金有困难的,由学校举办者协助筹措。因学校过错发生重大、群体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所需资金,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由责任保险赔付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未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记者余勇实习生丁浩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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