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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富人”超生追究刑事责任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9:29 大众网-大众日报

  广东人口亮起了红灯,自然增长率一直在8‰以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总量已接近极限!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8月25日《南方都市报》)针对富人专门设置一个富人超生罪,是违背

  法制精神的。假定超生上刑法,那么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穷人和富人超

生都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岂有只针对富人设立刑法的道理?超生违法,违反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岂能把违法上升到犯罪的高度?不论如何,繁殖后代是够不上坐牢的处罚的。

  富人超生之所以愈演愈烈,一方面是富人有钱缴纳处罚费。2002年开始实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引入了社会抚养费这个概念。在广州,超生一个要缴纳上十万的社会抚养费,但这样的费用对富人阶层来说可能是“毛毛雨”,因此,我们要改进的是对社会抚养费的处罚额度,比如按富人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来处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扪心自问,我们的处罚措施是否得到了强有力的贯彻执行?这里面有没有以人情代替处罚,或私下交易的行为?

  提倡把超生问题刑法化,折射出的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思维,这种思维追求的是管理结果,忽视了管理过程的人性化,忽视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2004年,我国出资2.1亿奖励计生家庭,这种新形式的计划生育尝试,得到了百姓和专家的广泛好评,计划生育工作也因此告别了以往那种简单粗暴的形式,凸现出温情脉脉的一面。有惩罚,也有奖励,有威严,也体现人性,这样的举措从效果、从社会意义上说,不都强于那种坐牢至上的懒汉思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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