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四总部发布军队信访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0:00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经中央军委批准,解放军四总部近日发布了《军队信访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军第一部专门的信访法规。 条例共分7章49条,与国务院《信访条例》相衔接,从军队实际出发,对信访的职责、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奖励与处分作出了全面规范。
条例体现了军队信访工作特点,明确了首长、机关、部门、信访工作机构以及负责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了各级首长应当重视信访工作,各级政治机关管理本级信访工作,各级信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明确了各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条件。 条例把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活动作为对信访人的基本要求,从信访事项提出的范围、渠道、方法和形式等方面作了普遍性规范。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的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职能部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每一个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明确了对信访事项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 作者 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