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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须平衡兼顾各方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0:00 法制日报

  名词解释

  精神卫生

  

  精神卫生,又称心理卫生,其概念和内容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精神卫生是指精神疾病的预防。一般包括:一级预防,旨在消除和减少病因或致病因素,采取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精神疾病的发生。二级预防,指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争取完全缓解和良好的愈合,防止复发,建立精神疾病防治网。三级预防,已患病者的康复工作,最大限度促进病人社会功能恢复,尽可能减少精神残疾发生,把预防精神残疾和康复纳入初级卫生保健系统中。

  广义的精神卫生,则为保障和提高人们的精神健康水平。主要包括:防止和减少精神疾病;提高精神健康水平,使人们精神愉快,能有效地对付各种精神压力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提高精神效能,使人们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心理潜在力量。

  方圆观察

  见习记者 袁定波 本报记者 高红十

  今年8月中旬,旨在规范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布,征求民众意见。该草案已经北京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在9月中旬提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该草案如果通过,北京市的精神卫生工作将有法可依。

  基层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稀缺是问题

  草案对精神疾病诊断、治疗人员的准入提出了明确要求:草案第26条:从事精神疾病诊断、治疗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疾病诊断标准、诊疗规范;第27条: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医师作出,从事重性精神疾病诊断的精神科医师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精神疾病诊断、治疗工作经验。

  北京市东城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民警汪晓东,多年来分管区内的精神病人。他对记者讲了一个案例:某地区有病人张某,平时很正常,谁都不知道他精神有问题。一天,邻居下班回来,看见他,跟他打招呼,在他的幻觉中,对方是条要咬他的蛇,为了自卫,他拿起刀就把邻居砍了。

  汪晓东担心,草案对精神病医生的准入要求过高,很难改善我国基层精神科大夫、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稀缺的现状。坊间有“金眼科,银外科,又臭又脏精神科”之说。本来精神科医生就少,现在条件又设定那么高,还有多少人能当基层精神卫生大夫?没有足够的基层精神卫生大夫,张某这类精神病人在潜伏期很难被发现,也就很难进行跟踪治疗和预防其肇事肇祸。

  强制住院治疗尺度不好把握

  草案第32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汪晓东管辖的某社区有一女孩,参加完高考,经常坐在家门口唱歌,往邻居家扔石头。管片民警觉得这孩子有点问题,找到家长,好心提醒。结果去一次,被孩子家长骂一次。大有“谁说我孩子有病我跟谁急”的架势。该民警一共被骂四五回,还怎么管?由于家长隐瞒病情、讳疾忌医,三年后,女孩开始满街裸奔,家长这才不得不把孩子送到医院治疗,病症进入迁延阶段,根治不可能,减轻都不容易了。

  在我国,精神疾病的字眼触动了太多敏感神经,影响病患正常生活、就业、甚至结婚生子。于是很多精神疾病患者家属都不希望他人和社会知道。汪晓东告诉记者,对已经肇事的精神病人,伤了人,放了火的可由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根据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强行住院治疗。但对像女孩这种轻微滋事,事又不大,无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家属不给看病,不愿意让其住院,甚至不愿对外张扬的病人,是否可以强制其住院治疗?

  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非自愿住院问题,涉及被送住院者、亲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权益,如何全面兼顾,避免任何一方权益受到侵害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内容。草案应制定出强制住院治疗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良法须利益平衡操作性强

  我国于1985年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至今未提上立法议程。太低端,怕遭“有违人权”诟病,因为法规中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太高端,恐脱离国情,难以操作执行。平衡权益,拿捏分寸,制定者需要既熟知国情医情,又精通法理,实属不易。迄今为止,相关地方法规,只有上海市2002年4月制定实施的精神卫生条例。

  精神卫生工作相当细致复杂,公众不能希望通过立一个法解决所有问题,北京市出台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在精神卫生工作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过于强调公共利益保护则可能侵犯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样,过于强调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等,也可能使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努力端平一碗水,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精神卫生法是我们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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