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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节能法修订成为一部强势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0:0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有关单位要加快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进度,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李铁映副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提出的建议。

  从检查情况看,节能法自199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地和用

能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能源形势相当严峻,节约优先的方针没有得到落实,节能工作远不适应我国能源短缺的基本国情,远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报告认为,节能法实施八年多来,我国的能源形势、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节能法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主要是调整范围比较窄,条文设计主要针对工业领域,对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涉及较少或没有规定;一些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多,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

  报告建议,建立以节能为导向的财税价格政策体系。将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到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及其产品,逐步调高税率,使之与节能需要相适应。尽快开征燃油税。从明年开始在重点用能单位率先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年向全社会公布其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降耗情况。有关部门要实行节能产品和节能单位的定期公报制度,同时公布那些不节能的产品、技术和用能单位。

  报告提出,要根据我国的节能形势,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节能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要通过修订,完善政府节能管理、监督和服务体系,形成统一负责、分工协作的节能管理体制。将调整范围扩大到建筑、交通、民用等领域,加强节能法与可再生能源法的衔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交通和民用领域的应用。明确国家鼓励节能的经济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谁节能、谁受益”的机制。将节能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实现国家节能目标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增强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力。

  报告认为,修订后的节能法应该成为一部规范节能工作的强势法,成为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结构转变的促进法,成为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浪费行为的约束法,为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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