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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刑法化是急功近利的思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0:39 南方新闻网

  来信/来论

  广东省委党校教授郑志国在《2006年广东省情调查报告》中提出,一些高收入者特别是私营企业主的超生问题比较严重,经济处罚对他们没有约束力,行政处罚也不适用,对这类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南方都市报》8月25日)。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超生罪,更没有富人超生罪,希望针对富人专门设置一个富人超生罪,是违背法制精神的。我国新刑法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假定超生上刑法,那么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穷人和富人超生都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岂有只针对富人设立刑罚的道理?不论如何,繁殖后代是够不上坐牢的处罚的。

  实际上,我们对富人超生并非毫无办法。富人超生之所以愈演愈烈,一是富人有钱缴纳处罚费。2002年开始实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引入了社会抚养费这个概念,在广州,超生一个要缴纳上十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去年,广东增城市成功对一名超生者征收了36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但这样的费用对富人阶层来说可能是“毛毛雨”,因此,我们要改进的是对社会抚养费的处罚额度,比如按富人的可支配收入比例来处罚,富人资产500万,假定比例是50%,那么富人超生一个就要缴纳250万元,用经济手段来调节生育,这是符合诺奖得主美国人贝克尔的理论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扪心自问,我们的处罚措施是否得到了强有力的贯彻执行?这里面有没有人情代替处罚,或私下交易的行为?

  把超生问题刑法化,折射出的是一种简单粗暴思维。2004年,我国出资2.1亿元奖励计生家庭,计划生育工作告别了以往那种粗暴的形式,凸显出温情脉脉的一面,有惩罚,也有奖励,有威严,也体现科学性人性化,这样的举措从效果从社会意义上说,不都强于那种坐牢至上的懒汉思维吗?

  欧木华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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