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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养路费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0:40 南方新闻网

  有媒体提出最近六年养路费属违法征收,省交通厅指其断章取义

  省交通厅:养路费有法可依

  本报讯(记者朱丰俊)针对部分媒体质疑公路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昨日,省交通厅作出正面回应,认为其是依法收取。而我省有法学专家则指出,法律衔接断层是引发争执的

根源,在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前,建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弥补空当。

  省交通厅:收费有法可依

  据了解,《检察日报》8月23日刊出了《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的评论。评论者认为,由于1999年修改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公路部门再收取养路费就是不合法的。

  对此,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的正式回应是,养路费征收并非“早已不合法”,而是有法可依。评论者只援引了前款,实际上后款已说明“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据该负责人介绍,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燃油税,因此,2000年初,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0〕2号)。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现状:燃油税12年“呼之难出”

  据悉,开征燃油税的动议,早在1994年已正式提出。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公路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用“燃油税”代替养路费等。但历经12年,燃油税迟迟未能出台。目前全国只有海南省从1994年起全国率先试点实行了“燃油费”,汽油零售价中包含过路费、过桥费,因此海南省内无论高速公路还是国道,没设一个收费站。

  业内人士分析,燃油税难产,归根到底是中央、地方各个行政部门利益难以协调的结果。因为交通部、地税局开征几十年的养路费、车船使用费等转成燃油税后,从此将进入国税渠道,利益矛盾直接。

  专家:立法衔接存在问题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文静多年从事行政法研究,她认为,从法律效力来说,人大立法要高于部门规章;而从法理上说,后法优于先法。1999年的《公路法》是全国人大修订通过;1992年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则是由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属部门规章。前者法律效力肯定高于后者。现在二者在一些条文上存在冲突,就暴露出立法衔接上存在问题。

  刘文静补充道,从实际来说,《公路法》出台不会必然导致《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自动失效,有权机关或个人可提请人大进行违宪审查。此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可以作为执行部门的直接依据。目前交通部门主要依照国办发(2000)2号文进行收费,这是四部委的一个联合工作意见,在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前,国务院可以考虑将之变成行政法规,来实现立法上的衔接。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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